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原告作品发表:2013年12月2日,发表于原告实名认证的微博,被告在2015年将原告发表的涉案作品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中文章作品的配图。
其他事实:1.被告为涉案微信公众号主办单位。2.原告提交了原告个人所获奖项、作品所获奖项等证据证明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3.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或委托代理合同及取证费发票。4.被告提交微信截图两张,显示涉案文章阅读量为19,涉案微信公众号更新于2016年6月13日。
本案的难点:被告确实侵犯了员工的著作权,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较高,被告从侵权的时间、传播数量、产生的价值、是否继续侵权、作品本身的使用价值等多方面为被告辩解,最终取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
最后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仅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的二十分之一,原告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非常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