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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者:朱丽珍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快递员”到“缓刑判决”——一起商标犯罪中“从犯”的精准辩护

一、案件概况

涉案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拘留时间: 2022年8月21日

委托时间: 2022年8月(介入侦查阶段)

取保候审时间: 2022年9月7日

代理律师: 朱丽珍律师团队

案件结果: 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院最终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当事人避免了实刑羁押,获得了宝贵的自由。

二、办案要点

(一)精准定位: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从犯”身份

本案介入时,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包括*在内的三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处境极为不利:他明知邮寄的是假酒,仍代为发货并赚取快递费差价,被指控为共同犯罪中的一环。

紧急会见,核实角色: 立即会见*,详细了解其参与过程。发现*并非假酒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其角色本质上是“快递员”:主犯**负责生产、销售,而*仅按其指示,利用顺丰VIP账户的折扣,代为邮寄假酒并赚取辛苦费。

基于此,辩护团队确定了核心辩护策略:不否认*“明知”和“帮助”行为,但坚决主张其应被认定为“从犯”,而非与主犯同等处罚。 我们迅速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精确定位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次要、辅助地位,为后续取保候审和缓刑争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双重抓手:“从业者身份”与“极低社会危险性”的双向突破

第一抓手(行为与身份): *的行为本质是“揽件-发货”的快递员角色,其赚取的“快递费差价”本质上是劳务对价,与销售假冒商品所获的“利润”有本质区别。作为前顺丰快递员,其工作习惯是“揽件即发”,对货品真伪的辨认能力超出其职责范围,“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抓手(危险性评估): *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虽有危险驾驶罪前科,但本次系不同性质的犯罪)。归案后,他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悔罪态度诚恳。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完全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案件结果

在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可*从犯身份及无社会危险性,在刑事拘留仅17天后便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并未止步于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团队持续向检察院、法院提交补充意见,将“从犯”和“认罪认罚”的核心身份贯穿始终。最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支持了对*适用缓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宣告缓刑。*最终未被执行实体监禁,获得了来之不易的自由。

四、实务提示

第一,对于非核心环节的“帮助犯”,辩护的逻辑是:精准拆分“共同犯罪”中的层级与作用。 本案中,*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邮寄者。辩护人不能笼统地承认“构成犯罪”,而必须精细地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辅助”地位。只有将当事人的角色从“共犯”精准剥离为“从犯”,才能为后续的全部辩护工作(不批捕、不逮捕、缓刑)奠定根本性的基础。

第二,前科并非“缓刑绝缘牌”,关键在于“本次犯罪的非重复性”。 *虽有危险驾驶罪前科,但本次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应重点论证两次犯罪的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迥然不同,而非简单地将当事人标签为“累犯”或“有前科”。强调本次犯罪是其初犯,且与前科无任何关联和共性,是法院敢于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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