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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案27天取保候审→缓刑判决

发布者:朱丽珍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涉案罪名: 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拘留时间: 2026年1月7日

委托时间: 2026年1月8日

取保候审时间: 2026年2月3日

办案机关: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代理律师: 朱丽珍律师团队

案件结果: 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后经有效辩护,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当事人未受实体羁押,避免了监禁刑的严重后果,重获自由。

二、办案要点

(一)争分夺秒,在“37天黄金期”内完成关键辩护

本案介入时机同样紧迫。2026年1月7日,罗*因主动报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与同案另一嫌疑人同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于次日(1月8日)紧急委托本团队。

接案时,罗*的处境非常微妙:他是案件的“报案人”,却因自己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核心矛盾在于,既要承认其“偷越”行为的违法性,又要最大化强调其“报案人”身份的主动性和悔罪表现,以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团队第一时间介入:

紧急会见,厘清全貌: 立即会见罗*,详细了解了其被朱*“高薪”诱骗参与偷渡的全过程。重点核实了其被诱骗、中途主动放弃行程、强行脱队、主动报案等关键事实细节。

主动沟通,固定证据: 与办案民警深入沟通,了解到罗*在行程中的角色——并非组织者、策划者,而是被利诱的参与者。其“报案”行为为侦破主犯朱*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提供了关键线索。

精准定性,提交意见: 基于会见和沟通情况,团队迅速撰写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论点并非无罪,而是“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且对侦破主案有重大贡献”。

2026年2月3日,在刑事拘留仅27天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有效避免了罗*在看守所内长期羁押,为后续争取从轻判决、适用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被诱骗者与报案人”双重身份的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难点在于:罗*的偷越行为事实清晰,无法强力否认其“违法性”。但本案的突破口恰恰在于他“报案人”这一特殊身份。

辩护律师精准地把握了辩护方向——不纠结于“是否构成偷越”,而是聚焦于“偷越行为背后的情节与人身危险性”。法律意见书从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双线突破:

客观行为层面: *并非偷越行为的发起者、组织者或策划者,而是整个犯罪链条中被动、被诱骗的末端参与者。

他是被朱*“工作一星期可赚得人民币15万元”的高薪所诱骗。

他并非主动寻求偷渡,而是听从安排完成了部分行程。

关键转折点: 在进入越南境内后,他因感到人身危险,便“强行脱离队伍下车”,并最终主动通过偷渡方式返回中国。这一行为表明,他不仅在主观上已经中止了犯罪意图,更以实际行动积极脱离了犯罪组织,其主观恶性极低。

主观方面层面: *是本案中最关键的“吹哨人”。

他回国后,于2025年12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自己参与偷渡的事实合盘托出,并指认了组织者朱*。这一行为直接促成了案件的侦破,避免了更多的潜在受害者被诱骗出境。

其后,他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法定的自首情节。

全程表现出强烈的悔罪态度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决心。

这一定性反杀路径的成功之处在于:将罗*“犯罪嫌疑人”的角色中剥离,重新定义为“被诱骗的受害者、主动报案的吹哨人”。 我们向办案机关传递的核心信息是:对罗*的处罚,应当与其“报案人”的身份相匹配,而非仅仅将其视为一个普通的偷渡者。他的行为不仅未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反而对打击犯罪有积极贡献。这一策略不仅在审查批捕阶段说服了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也为后续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事实基础。

(三)三层论据结构——直击“情节是否严重”与“社会危险性”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团队构建了层层递进的“三层论据”论证结构:

第一层(核心情节):罗*的偷越行为“情节较轻”,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事实依据: *是被诱骗参与,没有组织他人、没有结伙实施、没有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越、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虽违法,但社会危害性十分有限。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罗*的行为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

第二层(定性辅助):罗*是本案的最关键证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将不利于本案的查证。

事实依据: *报案并作了详细供述,是认定主犯朱*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关键证据。若将罗*继续羁押,不仅会影响其作为证人的心理状态,也不利于本案后续的顺利公诉。

第三层(兜底保障):罗*无前科、初犯、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事实依据: *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主动报案、主动投案的行为本身就是其人身危险性极低的最强证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也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

三层论据的实务价值: 第一层从法律根本上论证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即可能不达到需要逮捕的严重程度),为取保候审提供核心法律支撑;第二层将其“报案人”身份与案件侦破直接挂钩,将办案机关的立场与“保护证人、保障诉讼”挂钩,增加了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紧迫性;第三层则是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安全阀”,即便前两层理由不尽,无社会危险性的结论本身也足以支撑取保候审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在审查批捕阶段,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采纳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罗*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罗*在被刑事拘留27天后重获自由。

本案并未止步于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团队继续秉持上述辩护策略,坚持强调罗*“被诱骗者”和“报案人”双重身份。最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建议对罗*判处缓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罗*“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罗*最终未被执行实体监禁刑,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身”。

四、实务提示

第一,对于“自首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双重逻辑:既要“认罪伏法”,更要“彰显价值”。

本案中,罗*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报案人。对于这类当事人,辩护人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地要求当事人认罪。而是要在认罪的基础上,突出其行为对侦破更重大犯罪的“贡献价值”。这种价值一旦被办案机关认可,就能从普通的“从轻处罚”转变为“需要保护和倚重的关键角色”,从而在批捕、起诉、审判各阶段都争取到最有利的地位。

第二,偷越国境类案件中,“情节是否严重”是批捕和量刑的核心分水岭。

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结伙”、“为实施其他犯罪”、“违法所得”等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对于像*这样被诱骗、中途退出、主动报案的初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主动策划、结伙偷渡、为非法务工偷渡的惯犯。精准识别并论证“情节较轻”,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前提。

第三,主动报案是“黄金救助卡”,也是“自首”的升级版。

*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构成法定的自首。但他更引人注目的是在案发前“主动报案”。对于辩护而言,这不仅是自首,更是“立功”的雏形。辩护律师应将此作为核心辩点,向办案机关反复强调。让办案机关认识到,对这样的当事人施以“教育惩戒”的缓刑效果,远高于“实体惩罚”的关押效果。

第四,取保候审是阶段性胜利,而非终点。律师必须在审判阶段持续发力。

本案从取保候审到最终的缓刑判决,团队持续向检察院、法院提交《关于*行为性质及量刑建议的补充意见》,将批捕阶段建立的“被诱骗者与吹哨人”的双重身份形象一直延续到裁判文书中。只有将取保候审阶段的优势转化为审判阶段的成果,才能最终实现“自由”而非“无罪”的全链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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