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郑女士(我方当事人)
相对方:梁先生
案由:离婚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朱丽珍律师团队
调解日期:2026年6月10日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离婚、探视权、经济补偿、财产分割均按我方意愿达成
二、办案要点
(一)开庭前7天紧急受托,51天高效结案
本案最显著的特点是介入时机的紧迫性:2026年4月20日,郑女士在与梁先生离婚诉讼即将开庭之际,正式委托朱丽珍律师团队代理。距离开庭仅余7天,时间窗口极为有限。
朱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三项工作:①第一时间与郑女士面谈,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郑女士的核心诉求;②快速梳理既有证据及情感脉络,定位可调解空间与法律抓手;③开庭前完成调解方案的初步设计,争取在首次开庭即进入调解程序。
2026年4月27日案件如期开庭。在朱律师的主推下,案件进入调解程序。2026年6月10日,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出具(2026)粤0607民初3619号民事调解书,全案办结。
从受托到调解结案,仅用时51天,全部核心诉求一次性达成——这正是"低成本、高效率"维权理念的最佳实践。
(二)5万元经济补偿,24期分期 + 任一期违约即可全额执行
经济补偿是本案调解的核心诉求之一。朱律师根据郑女士的实际诉求与对方的履行能力,在调解方案中设计了兼顾双方利益的"分期支付 + 强制执行反制"条款:
补偿总额:梁先生向郑女士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整;
支付方式:自2026年7月起分24期支付,每月为一期,每期支付2,083元;
反制条款:若梁先生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郑女士有权就所有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5万元由"24期小刀割"瞬间变成"一次性全额回款"。
这一条款设计的实务价值在于:梁先生一旦违约任意一期,将丧失分期缓冲,立即面临全部5万元的强制执行压力——这是普通分期协议所不具备的反制力,也是律师在调解中为当事人锁住"回款确定性"的关键设计。
(三)探视权结构化——写明到"日"和"小时"
探视权是离婚纠纷中最易"被协商掉"的权益之一。很多调解书仅写"由双方协商确定探视事宜"——看似公平,实则空话,一旦对方不配合,探视权将沦为"纸面权利"。
朱律师在调解中将探视权结构化:常规探视:每周六9:00-17:00,由郑女士接走儿子梁某,并于当日17:00前送回;
寒暑假探视:暑假7月15日至8月31日、寒假1月20日至2月20日,由郑女士携带儿子共同生活;
这一条款将探视权从"抽象的权利"变成"可执行的时间表"——即便日后对方拒绝配合,郑女士也可以凭借写明具体日期、时段的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不再依赖"对方良心"。
三、实务提示
第一,离婚诉讼的"时机"决定成本。
委托律师介入的早晚,直接影响调解空间与诉讼节奏。本案当事人于开庭前7天紧急委托,朱律师团队在51天内完成全案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压缩了诉讼周期——这是"低成本维权"的典型实践。
第二,调解协议中的"违约反制条款"是律师的核心手艺。
普通分期协议中,一旦对方违约,守约方需逐期催讨或起诉。但本案调解书中"任一期违约即可全额执行"的条款,为守约方锁住了"加速到期"的权利——对方一旦违约任意一期,立即面临全部剩余款项的强制执行压力。
第三,探视权必须结构化,避免"协商确定"的空话。
探视权调解条款中,应尽量明确探视频次、起止时间、接送方式、假期安排等具体要素。一旦调解书具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对方不配合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反之,若仅写"由双方协商确定",则探视权将沦为"纸面权利",无任何强制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