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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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通州清水湾销售经理卷款失联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017人看过

据央视报道,北京通州K2清水湾售楼处销售经理将九名业主购房款卷走后“失联”,业主集体向开发商讨说法时,对方却称该行为是销售经理的个人行为,购房合同无效。

报道称,今年6-8月,王女士、洪女士等多名购房人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在售楼处经历了看房、选房、定房、付款等过程。三四个月后,当王女士去咨询办理贷款相关事宜时却意外发现,她所购买的那户房产登记姓名不是她。于是,她找到当初购房时的销售经理讨说法,对方表示,这是总公司行为,他们也不清楚,但不会影响到房屋购买。王女士便相信了他的说法。

当交房日期临近时,开放商却迟迟不通知业主办手续时,另一位购房者洪女士坐不住了。她前往K2清水湾售楼处,却被告知当初售房的销售经理已经卷款跑路。开发商还表示,这几位购房者所签的购房合同无效。

开发商为什么说购房合同无效?原来,这些业主当初的购房款并未打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而是听信跑路的销售经理说辞,公司受到资金监管,房款只能打到财务总监的账户中。对此,购房人洪女士表示,当初打款前,在财务门口见到过相关公示,认为是正常程序,所以没有怀疑。

开发商法务代表推诿道,“这是销售经理的个人行为,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都不敢确认他是否是我们的销售人员。”开发商认为,卷款跑路的销售经理伪造公司文件 (假盖章、假合同)、伪造开发商打款账户,同时几位购房者拿到假收据、假合同,并将购房款打入了销售经理安排的个人账户,所以开发商并未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

北京著名房产专业律师赵云涛律师点评:本案涉及表见代理,销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销售经理的行为应该由其公司承担责任。据赵律师介绍,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赵律师告诉记者,本案销售经理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可以确认本案涉及表见代理,销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销售经理的行为应该由其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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