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通州区法院判决一卖房人赔偿30万元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51人看过

通州区法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例:王某明知无权出售限价商品房,还收受买房人30万元购房款,在房价上涨后又毁约。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买房人3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另给付买房人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王某因拆迁安置补偿获得了通州区一处限价商品房源。同年6月,王某经朋友介绍,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源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为要到2014年4月才能具体选房,当时双方只约定了房屋是三居,具体的楼层、楼号、朝向等都没有约定。

协议签订后,刘某给付王某部分购房款30万元。2013年,因房价上涨,王某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因涉案房屋为国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王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获得胜诉。

随后,刘某又起诉要求王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30万元损失。经过司法评估,涉案房源在2010年的价值约为70万元,到现在已经近170万元,增值部分近百万元,已经超过其原房屋价值。

法院认为,王某在卖房时即明知其无权出卖该房屋,其过错程度更大,应赔偿刘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诉争房屋的性质是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 年后是可以转让的,王某如果想履行协议也可行,但王某拒绝按原价卖房,起诉协议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30万元购房款及期间的利息损失,另给付刘某经济损失30万元。

房产大律师点评:由于王某在卖房时即明知其无权出卖该房屋,应赔偿刘某的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到本案,由于中介机构也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