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开发商公司向HH某退还房屋差价5128元;2.判令开发商公司向HH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0月25日,开发商公司(出卖人)与HH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项目名称为某家园,房屋坐落于大兴区瀛海镇101;该商品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丙类储藏间、设备间;预测建筑面积住宅174.91平方米,丙类储藏间、设备间196.4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住宅124.15平方米,丙类储藏间、设备间139.46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住宅71832.69元,丙类储藏间、设备间36630.43元,总价款14026509元;出卖人应当于2021年3月2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同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关于逾期交付的责任中约定,10.1如出卖人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最长不超过60日的宽限期,但出卖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本项目销售现场或本项目园区内公告公示等通知方式)买受人同时确定具体宽限期,交付日期自动延后至宽限期届满日。出卖人在此宽限期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10.3除不可抗力外,宽限期届满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买受人同意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出卖人应当按照逾期时间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开发商公司支付购房款14026509元。HH某提交一份《延期交付通知书》,证明开发商公司出具通知书告知将延期交付房屋,承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2022年9月23日通知书载明:目前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您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如约于2022年9月30日交付,具体交房时间我们将在交房前7天书面通知您。上述通知书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日以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交付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日期止。
HH某主张开发商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交付房屋。开发商公司主张因受疫情防控、庆典活动、中高考以及恶劣天气等原因影响导致延期交付房屋,而且双方另约定有60日宽限期。HH某对此不予认可。
HH某还提交有《项目房屋交付费用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合同总价为14026509元、结算总价为14021381元,房差总价5128元,已支付购房款14026509元。物业费20748.84元,客户逾期违约金29130元,开发商违约金738325.45元,总计693574.61元。HH某主张不签结算单开发商公司就不让收房,所以才签的字。开发商公司主张双方已就逾期交付违约金达成了一致意见,应按结算后的金额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现有证据,开发商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且在其发送的《延期交付通知书》亦对逾期交付违约金作出约定,故HH某有权要求开发商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时,双方已就交付的有关费用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单,在结算单中,双方对于逾期交付违约金及应付款项进行了确认,该份结算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公司应支付HH某逾期交付违约金738325.45元,退还房差总价5128元,同时结算单中约定需扣除物业费20748.84元,客户逾期违约金2913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693574.61元,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的角度,开发商公司应支付HH某逾期交付违约金693574.61元,法院对HH某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判决:
北京开发商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H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93574.61元(含房屋差价款5128元)。
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