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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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动迁,补偿款和安置房怎么处理?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5203人看过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发生拆迁腾退后,动迁安置补偿利益怎么进行处理?法院判决属于继承人共有,可以进行分割。

 

原告包子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210056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包父包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包子美(化名)。位于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20111220日,包母去世。包母去世后,原、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但房屋拆迁前房屋租金均由原告缴纳。201512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丙方)就××号房屋与被告包父(乙方、被征收人)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原告认为,涉案拆迁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房屋拆迁时登记承租人仍为包母包母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发生腾退拆迁,相应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原、被告共有。因原、被告未就拆迁利益达成分割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如前请求。

被告包父辩称: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腾退补偿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征收的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没有明确的承租人。××号房屋原系北京城建金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管公房。在此腾退项目中,该公司出具公函,确定××号房屋属于“未明确承租人的房屋”,包母被认定为“交费登记人”。二、答辩人是××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腾退项目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及对邻居和老住户的询问,确认答辩人一直居住在××号房屋,被答辩人未在此房屋居住过,并将此事实背书归档。该腾退项目经过主管机构会议决定,确定此腾退项目中未明确承租人的公房以实际居住人作为被征收人。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答辩人是唯一被征收人。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属于东城区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行政行为,东城征收办与答辩人签署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中,明确答辩人为唯一被征收入,未列明其他被安置人。四、腾退补偿款中各项目奖励、补助及补偿对象明确指向答辩人个人。该腾退项目补偿款项合计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征收行政行为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本项目专项补助”是答辩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在该腾退项目中给予答辩人的专项补助;“速签奖励”是答辩人配合腾退项目快速进行,在奖励期签署协议而给予答辩人的;“搬家补助费”及“空调移机费”是针对答辩人作为××号房屋实际居住人在该腾退项目中所享有的补助项目。以上各款项,皆明确指向答辩人个人,且在腾退过程中没有因被答辩人而增加补偿款。综上所述,××号房屋在没有承租人的情况下,答辩人作为唯一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应当属于答辩人个人所有,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包父包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包子美(化名)包母20111220日去世,其生前承租位于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一套。

201512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包父(乙方、被征收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丙方)就××号房屋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包父选择货币补偿。《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选择购买奖励房源结算清单》中显示包父获得房屋价值补偿1436170元、本项目专项补助431324.85元、协议书其他各类奖励、补助及补偿费用81297.92元(包括搬家补助费897.92元、空调移机费400元、速签奖励80000元),选择购买奖励房源849970元、结算单其他各类奖励、补助、补偿及扣除费用151769.04元(包括房屋价值差价补充补偿1356元、本项目专项补助差价补充补偿413.04元、签约比例奖150000元),应付总计1250591.81元。现原告包子美(化名)表示放弃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要求按照结算的2100561.81元进行分割。

另查,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工作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号房屋承租人包母(已故),自2015105日工作人员开始入户发放材料起,此房屋一直由原承租人之夫包父居住,之女包子美(化名)未在此房屋居住过,通过对邻居及老住户的询问予以证实包父确实一直长期居住在此房中。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关于××号房屋的腾退安置不涉及其他人。

本院认为,涉案××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包母死亡后,对于该公房的拆迁利益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鉴于拆迁时被告包父居住在××号房屋,故拆迁款中涉及的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速签奖励应归包父个人享有,除此以外的其他拆迁款应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告包子美(化名)表示放弃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利,按照结算的总拆迁款进行分割,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包子美(化名)一百万九千六百三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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