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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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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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公房承租人变更后,兄弟姐妹达成的动迁安置补偿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2012人看过

房产律师导读:原系父母名下承租公房,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某一子女。在变更承租人之前或者变更之后,新的承租人与兄弟姐妹的相关分割该公房利益的协议,法院认为属于赠与,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就是说,新的承租人可以随时反悔。

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于某5将其名下北京市东城区天坛某某号房屋拆迁所得余款90万元平均分配给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每人18万元。

法院认定事实:于父于母系夫妻关系,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于某5均为二人子女。北京市东城区天坛某某号原承租人为于父200242日承租人变更为于某520071110日,于某1于某某、于某4、于某3、于99、于00、于某2、于77、于某5、于555签订《于父于母子女和平共处、互相帮助协议书》,该协议书就涉诉房屋如遇到政府折迁的处理约定:因政府拆迁所获得的房款,或者安置的新住所依据安置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的金额,由于父于母十个子女共同拥有。201553日,于某1于某某、于某4、于某3、于99、于00、于某2、于77、于某5、于555签订《天坛南里号公有住宅租住拾个子女共享合同》,约定:对上述房屋享有共同居住权,于某5承认拾个兄弟姐妹共享107号、108号所有权益;今政府腾退拆除,将给予一定补偿,除明确给予在户迁出人员个人奖励外,107号、108号所有补偿均视为“父母遗产、子女共有”,拾子女均分,与其它人员、子女、配偶无关;拾子女均同意并执行上述规定。20161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甲方、被征收人于某5作为乙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丙方签订《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约定:于某5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某某号,属于本项目的征收范围,于某5已签订公有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记载建筑面积31.726平方米。于某5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补偿、本项目专项补助、其他各类奖励、补助及补偿费用等补偿款合计2681855.09元。于某5承租公房按照房改售房代扣款12849元,购买奖励安置房源的购房款在本协议生效签订《结算清单》时扣除。签约比例奖,按《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执行,此款项在《结算清单》中结算。甲丙方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提供给于某5的本项目奖励安置房屋户型为二居室一套。三方根据此奖励房屋预售合同,在《结算清单》中结算。《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选择购买奖励房源结算清单》显示被征收人于某5扣除购买奖励房屋后,最终获得补偿款790465.85元。现上述补偿款790465.85元已发放至于某5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2016222日,于某5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由于某某作为上述项目奖励房源购房人。贾某于2016130日,在公证机关的接谈笔录上签字,表示同意。《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预签房屋征收协议的通知》附件1《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预签协议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与公房产权人签订附带生效备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于某5认可除上述补偿款外还有9.9万的租房款,其已用于承租房屋使用。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天坛南里号公有住宅租住拾个子女共享合同》中关于涉诉房屋拆迁补偿款约定的性质。涉诉房屋承租人为于某5,在征收开始后,于某5签订房改售房协议,成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方案和结算清单,是征收补偿权益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该权益处分的权利。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财产,从涉诉房屋租赁合同和征收补偿协议可知,于父于母去世时涉诉房屋系公房,不属于二人合法财产,故涉诉房屋补偿款不属于二人遗产,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于某5作为征收权益所有人在共享协议中同意将征收补偿款与他人平分,应视为赠与。赠与在交付前,赠与人有权利撤销,现该共享协议的赠与并未履行,且该赠与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现于某5不同意将征收补偿款与他人平分,应视为对赠与的撤销。综上所述,于某5作为涉诉房屋征收权益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于某3、于某4于某某、于某1、于某2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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