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某房屋承租人。租期自1995年1月25日开始,月租金30.73元。
1995年2月24日,因甲方所建用房与乙方居住房屋为建筑连体工程,故乙方住房南侧三扇窗户需改为墙体,无法采光,且甲方在施工期将对乙方带来一定干扰。鉴此,1995年5月10日,刘某(乙方)与原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甲方)签订《换房协议》,约定甲方将新建的青年湖公园办公楼附属二层东侧三居室一套与乙方居住的青年湖东一、二巷1号楼互调。乙方同意在附属三居室建成后,即与甲方办理调房互换房屋的全部手续。新住所使用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调房搬入新住所的时间为1996年5月31日。
东城园林中心认可上述房屋地址情况,认可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至今未办理所有权证,亦承认不知道何时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关于另行购买房屋所需支出的各项尚未发生的费用,经法院释明,刘某仍坚持在本案中主张。同时,刘某表示,在东城园林中心进行补偿后的合理期限内,将现居住房屋返还给东城园林中心。
诉讼中,刘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8年11月29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953.51万元,房地产市场价值(单价)为93362元/平方米。
北京市某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东城园林中心新建办公楼对刘某原承租房屋造成遮挡,故刘某与东城园林中心签订了《换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悖法律,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将其所居住的合法房屋交给东城园林中心,但东城园林中心调换给刘某的房屋却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刘某无法合法居住、使用,东城园林中心理应赔偿刘某损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东城园林中心的相关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将参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并考虑搬离现住房屋所遭受的相关损失予以酌定。故判决:东城区园林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赔偿款955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