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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就解雇合法吗?

发布者:陈基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320人看过

关于员工旷工天数问题,除了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做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倒是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既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那问题来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直接将原来的15天降为3天有效吗?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以下实务案例供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11-2059号裁定:金某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到岗的通知》,通知包括张某红等49人在内的员工到新厂上班,否则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但张某红等49人仍未前往新厂上班,应视为旷工。金某公司根据《金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以张某红等49人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红等49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红等49人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1号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关系,根据广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军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已经连续旷工三天,且未能说明旷工原因,应认定为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根据上述《员工手册》的规定,广某公司解除与张某军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张国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553号裁定:本院认为:苏某达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员工讨论、单位工会同意后实施,马某所在的电仪分部亦曾组织员工对考勤制度进行了学习。该考勤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548号裁定:本院认为,白某辉已签收《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的邮件,但其未按《驻家办公期结束通知》回塞某翁信息公司办公室办公,违反了《驻家办公协议》中约定其应履行的义务。白某辉已收到塞某翁信息公司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白某辉旷工3天。塞某翁信息公司依据《员工行为手册》的相关规定以及《驻家办公协议》的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437号裁定:王某元8月中旬才回科某公司上班,即使按其主张的假期,旷工亦已超过3天。根据科某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月旷工3天或年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单方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科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元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15号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聚某公司认为李某贵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解除与李某贵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916号裁定:依据可口可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关于“员工连续旷工、旷课(缺勤带薪培训)三天以上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五天及以上的,公司可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可口可乐公司对高某给予辞退处理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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