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和被告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2017年协议离婚,而离婚后汪某发现妻子袁某将婚内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了外人汪某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妻子袁某获得800万元,于是汪某将袁某诉上法庭,要求被告袁某支付给原告400万元。
经查明,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被告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系实缴出资,持有行为也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袁某应向原告汪某支付400万元。
夫妻在婚内购买的股权及其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1062条、108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女性在离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共同财产的,应当及时调查财产线索,留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转账记录、合同等,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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