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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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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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请及时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2人看过


 

原告彭某和被告万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2005年的时候登记结婚,婚后彭某发现自己的妻子和宋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万某在隐瞒丈夫的同时多次给宋某微信转款,数额高达300多万元,彭某发现后将其告上法院,诉讼请求为:妻子万某和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宋某返还300万转款及利息损失。

经查明法院认定万某和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万某在没有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赠与宋某,侵犯了彭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判该赠与无效,判决生效后7日内宋某向彭某返还300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随意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已经发生的事实上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应当归还赠与财产并支付利息损失。民法典第1062 条、第153条、15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当注意调查、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当金额较大时,为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必要时可以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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