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和被告涂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2015年协议离婚,2020年原告夏某发现被告涂某在离婚前曾隐瞒婚姻状况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而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于是上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被告在离婚前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一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被告涂某却于2014年购买房屋,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房产分割,原告夏某对购买房屋并不知情,而被告向银行提交的贷款审批材料中确实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于是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判决被告给予原告补偿款140万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时间系婚姻关系结束之后,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隐瞒购买房屋的事实,原告根据离婚协议书和被告购房时提交的虚假单身证明主张来分割,证据较为充分。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详细如实清点,列明财产清单,若日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也便于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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