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居住权的主体范围(三)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1119人看过


 

(三)居住权人是否包括同住之人

 

在居住权中,与所有权人订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为居住权人。除此之外,居住权人是否包括其他人呢?  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居住权人应是家庭关系中确有居住需要的人,包括两类:一是与所有权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这里的家庭关系应作广义解释;二是与所有权人不具有家庭关系,但为居住权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而与权利人一起生活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居住权中,要区分居住权人和实际居住人,居住权人为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而实际居住人则为居住权人的家属以及提供医务或家务等服务的人,其为居住权的间接受益人,不得直接将其认定为居住权人。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在罗马法上,一个获得了居住权的人,“ 他也享有与其妻子、卑亲属、解放自由人以及与其他像奴隶一样使用的自由人一起居住的权利。相应地,如果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妇女,允许她与丈夫同住”。可见,罗马法上的居住权人仅限于本人,并不包括同住之其他人。在近现代民法上,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基本上继受了罗马法的规定,都规定居住权人限于本人,而不包括同住之人。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632 条规定,居住权人得偕同其家庭成员在该房屋内居住,即使在居住权设定时其本人尚未结婚,亦同;《德国民法典》第 1093 条第 2 款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将其家庭成员以及符合身份的服侍和护理作为必要的人员接纳住宅中;《瑞士民法典》第 777 条第 2 款规定,居住权未明定仅限于居住权人本人者,应允许其家属或家人同住;美国《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 633 条规定,居住权人可以与其家人一起居住,即使此人在取得权利时尚未结婚。其他立法,如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智利、秘鲁、阿根廷等国的民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尽管同住之人可以与居住权人同住,但他们并不是居住权人;而且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房屋只能由居住权人自己居住的,其他人不得同住。上述立法例的规定是合理的,其道理如同房屋租赁一样,租赁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在承租房中居住,其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居住。区分居住权人与同住之人的意义在于,同住之人应为权利受益人,其虽然享有居住的利益,但不享有居住权。如果认定同住之人为居住权人,因居住权人死亡是居住权的消灭事由,则只有在同住之人全部死亡时,居住权才能消灭,这显然不符合所有权人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因此,只要居住权人先于同住之人死亡,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同住之人不再享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文章部分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