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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及同桌饮酒人应该对因醉酒造成伤亡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者:高征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2XX日晚,由刘X召集宴请,死者李X与七为工友一同在SS饭店聚餐饮酒吃饭。李X因值班大约七点左右到达饭店,饮酒结束后死者李某2已属严重醉酒状态,返回宿舍时已站立不稳由四人扶着返回AA大厦宿舍。第二条早六点左右李X被发现死于宿舍内,因未与他人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因此委托给我进行处理。

办案经过:通过调取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及事发时监控录像,可以明确得知死者当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同桌饮酒人员四个人才能将李X带回宿舍,任其仅个人留宿,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李X醉酒呕吐窒息死亡。刘X作为酒宴召集人,应该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其余六位被告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未对死者李X饮酒及时劝阻,致使李X严重醉酒状况下放任由其个人在宿舍,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应对死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对召集人及共同饮酒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朋友之间饮酒一定要适量,不要劝酒,且饮酒后应该及时将朋友安全送至家中,尽量做到安全保障工作。

高征律师,本科学历,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