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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1、刘X、张X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为盗窃罪案

发布者:高征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1、刘X、张X2系同事关系,2020年4月,被告人张X1驾驶车,搭载被告人刘X、刘X2到石家庄市xx,被告人张X1、刘X先后到地下通讯管道里,用快刀割断约158米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随后被告人张X1、刘X、刘X2三人拽出被割断的电缆并装车。后三人一起将电缆卖给在收废品的,获利人民币3350元。

办理过程:高X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某进行会见,通过会见了解其已经供述情况,并向其了解案件全部事实。本案侦查机关先以盗窃罪对刘X刑事拘留,逮捕时罪名变更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移送至检察院。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相对于盗窃罪是重罪,量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案卷到达检察院后,高X律师通过阅卷发现重要事实,本案中涉案三名被告人是否达到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公共安全标准,经过经过细致的梳理案件线索和客观事实,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标准需要的“造成火警、匪警……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等等条件,本案远未达到上述标准。于是高X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检察机关将刘X等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为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观点,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总结:律师阅卷后应通过认真细致的查阅案卷,以及对涉案罪名仔细研究,找到本案涉案行为是否符合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对罪名要有充分的细致的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认识,再结合案件中的客观行事实,加上敬业和努力方能不负当事人的重托。

高征律师,本科学历,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