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刚律师网

国家不能没有法律,律师为你排忧、解难! 以己之学,谋君之事!

IP属地:四川

涂刚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9864955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事诉状(排除妨害纠纷)

发布者:涂刚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2802人看过举报

民事诉状

原告: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XXXXX。

被告:XX,男,汉族,生于年XX月X日,户籍地XX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将放存在原告家中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厨具等物品搬离原告家。

2、交出原告家的房门钥匙;并禁止在原告家生火做饭。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系原告XX的女婿。2011年原告之妻XX病故之后,被告XX借机,将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及锅碗瓢盆泡菜坛子等物品搬到原告家中,多年来被告就一直在原告家中生火做饭,严重妨害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同时,被告不但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而变本加利,经常无理找各原告生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让各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横蛮行为,故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任何理由霸占使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原告前列诉讼请求之裁判。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南充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9864955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3730

  • 昨日访问量

    5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涂刚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