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XX,女,汉族,生于2005年11月6日,住XX县。
法定监护人:XXX,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9日,住XX县。
被告人: XX,男,生于1987年6月13日,住XX县
请求事项:对被告人以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9日中午11时50多分,控告人到被告人经营的文昌副食店去购买物品,控告人刚进被告人店时,被告人就立即通过搬移物品遮挡柜台,控告人购买物品后到柜台去付款,被告人便叫控告人到柜台内,并立即脱掉控告人的裤子,随即又在脱自己的裤子,并将控告人拉入怀中,控告人见状,便挣脱了被告人跑回家,将此事的经过告知了自己的奶奶,事后其控告人的奶奶便到被告人店中与其理论,并当场报警。通过警察调取的被告人店中的视频监控图像,能清楚完整的反映出整过事件的全部经过。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将被告人带入到了XX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也对控告人形成了询问笔录,控告人以及其法定监护人本认为,就被告人企图对控告人实施强奸以及猥亵的行为,本应依法受到我国《刑法》的严重制裁,但却听说XX公安局,只对被告人进行治安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让控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感到十分的不公。
同时,通过这次事件之后,控告人经常感到无端的恐惧,再也不敢独自一人外出,让幼小的心灵从思想、认识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和不良影响。据悉,被告人在对控告人实施猥亵以及企图强奸之前,已经多次发生过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但均是不了了之,其原因不祥,旁人称是被控告人弱智,不予处罚,也有人说是因为被控告人的母亲是县人大代表,以及父亲是某学校主要领导,家里用钱就能摆平这些违法的事情。但通过被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犯罪时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被告人智力不但不低,神经也应是非常正常。同时,被告人经营的文昌超市副食店,其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是被告人的名字,可见被告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控告人及其监护人坚决提出控告,若有人再称被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犯罪时,系弱智或者神经有问题,请拿出此次事件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结论。
综上,被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猥亵以及企图强奸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其给控告人的思想、认识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据此,敬请各位领导能督促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以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公安
法定监护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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