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瑞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0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2年9月份,陈某在明知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已名下的安徽农信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用于支付结算。经查,陈某名下的安徽农信银行卡在2022年9月24日单向流入资金714821.36元钱,且其中21900元钱经查证系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本院仍然认为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于2017年在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2019年至2020年之间,其将该信用卡交由他人代还信用卡,对方收取手续费。2022年9月份,陈某将该卡要回,随后该信用卡丢失。2022年9月24日,陈某通过手机信息发现该信用卡有多笔资金交易后立即电话联系信用卡客服中心进行挂失。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卡是被何人使用,陈某是否将卡交给他人或者丢失仍然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判决结果:决定对陈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