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瑞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化名),李某(化名)和B某(化名)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A公司(化名)告上法庭。原告方认为A公司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并最终去世。
患者因右下腹部疼痛被送至A公司急诊科,并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经过一系列检查和手术后,患者对化疗产生抵触,且A公司未能充分告知化疗的必要性及替代方案。随后,患者病情恶化,被诊断为骨继发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并在多次入院治疗后不幸去世。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A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本案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于瑞娟展现了高超的法律实务能力。首先,律师准确把握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要点,通过详尽的医疗记录和专业鉴定,确立了A公司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沟通协调的作用,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金额。最后,律师还确保了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了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更在于通过法律途径,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解决范例。同时,也提醒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更加注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在病情沟通和治疗方案选择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