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02 地方司法文件指引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属共有财产没有争议,共有份额可以明确区分,且标的物可以分割的,案外人可以就相应份额请求排除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可分割或者分割会导致价值明显减损的,不能排除执行,案外人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标的物变现后分割价款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权利。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第十六条:联建合同已明确约定案外人应分得的建筑物的具体部位、楼层或者房屋的部分,不得执行;联建合同未明确约定应分得的建筑物的具体部位、楼层或者房屋,仅约定分配份额或者比例的,对案外人应分得的份额或比例之内的房屋不得执行。
- 《海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十条: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对案外人请求排除对其所享有财产份额部分执行的,依法予以支持;全体共有人未达成协议或协议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案外人以其享有共有权为由请求排除对整个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析产诉讼是权利而非义务,非执行前置程序
-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
- 裁判要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在各方当事人未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亦无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可继续查封共有财产。
案例二:共有人未依法析产分割,不能仅凭共有权排除执行
-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
- 裁判要点:在执行法院对共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共有人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份额,并便于法院对被执行人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强制执行。其主张的50%财产份额难以从房屋中明确分割,因而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三:执行共有财产,可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份额价款
- 案例索引:[某中级法院,2022]
- 裁判要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达不成协议,共有不动产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法院拟对涉案房屋整体拍卖变价后,执行被执行人相应份额的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可在拍卖执行中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四、结论
核心问题: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析产诉讼明确份额?
结论:可以不先经析产诉讼,但析产是保障共有权人权利及顺利执行的重要路径。
1. 可以执行,且不必须先经诉讼析产
- 法律依据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未将“先经诉讼明确份额”作为对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前置条件。
- 司法实践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明确指出,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是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在未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时,法院仍可依法对共有财产整体进行查封及后续执行。
2. 实务中的不同处理路径与操作建议
- 路径一:直接执行,整体拍卖后分割价款适用场景:共有人身份及关系明确(如夫妻共有财产),财产不可分或分割会严重减损价值的(如房屋)。操作方式:执行法院可直接裁定对共有财产进行整体拍卖、变卖,并在变现后,保留非被执行共有人应得的份额价款,仅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部分。共有人权利救济:在此期间,非被执行人的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可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份额提出异议,或直接主张分割拍卖款。
- 路径二:通过析产诉讼,明确份额后执行适用场景:共有人身份、关系或各自份额不明,或财产具备可分割性。诉讼主体:共有人自行提起析产诉讼: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共有人均可提起。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当共有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共有份额不清导致执行受阻时,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中止。实践意义:尽管法律上析产诉讼不是执行的绝对前提,但在实务中,当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难以区分时,法院为避免执行错误,往往倾向于要求通过析产诉讼取得具体的执行依据。
最终建议:
- 作为申请执行人,若共有关系清晰(如夫妻),可推动法院直接整体拍卖并分割价款。若共有关系复杂、份额不明,应及时考虑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以打破执行僵局。
- 作为非被执行人共有人,应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分割份额,或及时提起析产诉讼,以明确并保护自身财产份额,避免共有财产被整体执行后权益受损。仅以“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通常无法排除对财产整体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