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问题
A、B为相邻的两栋建筑物,A低B高,张坊村委会系B建筑物的所有人,A系张某居所。B建筑物顶层彩钢结构不慎跌落将A建筑损坏,张某诉至法院,并经鉴定确定了建筑物修复所需金额。张某预交鉴定费4万元,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张某损失,鉴定费由张某承担20%,村委会承担80%。张某认为鉴定费应由村委会全部承担并表示不服。这种情况下,张某仅就鉴定费的分担不服,是需要通过上诉解决,还是需要向法院提出复议解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
01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其余各项略)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鉴定费负担属法院依职权决定事项,不可申请再审
-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 裁判要点: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二:鉴定费分担问题不能单独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 裁判要点:关于原判决确定的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和保全费负担比例能否单独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参照上述规定,因原判决正确,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的分担问题不能单独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
案例三:鉴定费属诉讼费用,法院可依案情酌定分担
- 案例索引:[某中级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书]
- 裁判要点:关于本案鉴定费承担问题。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费用为申请人预交的必要费用,属于诉讼费用。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举证责任分配及公平诚信原则,酌定双方均担鉴定费并无不当。
三、法律分析
(一)鉴定费用的性质:属于诉讼费用
从法律性质上看,鉴定费是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由当事人预交的必要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胜败诉比例、举证责任、诚信原则等)合理确定各方分担的比例。
(二)对鉴定费分担不服的救济路径:不能上诉,应申请复核
既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对其不服的救济方式应严格遵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 不得单独提起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因此,仅对鉴定费分担比例不服,不能通过上诉途径解决。
- 正确途径是申请复核:根据上述同条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这是法律针对诉讼费用决定专设的救济渠道。复核申请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能否申请再审?
- 不能单独作为再审事由: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属于法院在案件实体处理完毕后依职权决定的事项,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它不能单独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最高院的多个案例已明确这一立场。
- 可附带提出,但须原审判决有错:如果当事人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不服,并据此申请再审,可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对鉴定费等费用负担的异议。此时,只有再审申请被受理且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诉讼费用的负担才可能随之重新调整。
四、结论
针对本案张某的情况,结论明确:
不能通过上诉解决,正确途径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复核。
- 为何不能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法律提供的专门救济渠道是“申请复核”,而非“上诉”。上诉是针对判决主文(即实体权利义务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
- 如何申请复核:张某如仅对鉴定费的分担比例不服,认为对方应承担全部,应直接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该院院长对诉讼费用的决定进行复核。申请时,应附上判决书,并阐明认为分担不公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例如,本案系全部胜诉,鉴定系因侵权发生之必要费用等)。
- 关于再审的提醒:若张某对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如修复金额)没有异议,仅因鉴定费分担问题,则无须申请再审,因为此问题不能单独成为再审的理由,申请后也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