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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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分析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3人看过

一、研究背景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大量判例显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常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明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要件,值得重点关注。

二、焦点问题

问题一:法院如何认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问题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三、适用法条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类案分析与裁判要点

(一)法院如何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

判例一:录用条件须明确具体,且已告知劳动者,解除程序须正当

  • 案例索引:[某中级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分数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审批表中,单位作出审批意见的时间明显晚于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时间,可知劳动者签字时并不知晓考核审批意见。同时,用人单位的入职培训确认书、员工手册并未载明明确、具体的试用期录用条件。因此,在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已告知劳动者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且劳动者对考核结果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要点分析: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须在入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留存有劳动者签字的书面证明。同时,考核结果也应让劳动者知晓,这是“说明理由”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保障劳动者的程序参与权:在考核及作出决定过程中,应给予劳动者提出主张和辩解的机会。本案中,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先签字认可处理意见的做法,剥夺了劳动者的参与权,构成程序违法。

判例二:违反诚信原则可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案例索引:[某高级法院再审劳动纠纷案]
  • 裁判要旨:劳动者以患有严重颈椎病为由请病假两周,但假期首日即启程前往国外。用人单位与其谈话时,其回避休假地点,仅以已请假且公司未限制休假地点为由辩解。法院再审认为,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规章制度未对休假地点作出具体限定,用人单位亦有理由质疑其请假目的。劳动者拒绝提供真实信息,对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 要点分析:法院在认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时,不仅审查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文,还会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本案再次确认,用人单位对其主张的解除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五、总结

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从解除情形、举证责任、程序要求三个方面严格把握:

1. 解除情形:须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 核心依据: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合规要求:录用条件明确化:录用条件应当是具体、明确、客观、可量化的(例如,销售员需要完成的销售额、行政人员的出勤率等),避免使用“让领导满意”等主观模糊的表述。条件告知书面化:用人单位须确保证明已将上述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开始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最好有劳动者签字确认。评价标准合理化: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明确涉及的“灰色”行为,可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论证该行为已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基础丧失,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 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 根据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全部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已明确告知的、合理的录用条件。举证不能,则须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3. 程序要求:必须“程序合法”

  •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要求,应在解除决定作出时向劳动者清晰说明依据和理由。
  • 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若用人单位未能满足上述实体及程序要件,其试用期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届时将面临承担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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