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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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222人看过

一、研究问题

汪某系A公司保安,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被第三人侯某打伤,A公司给汪某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认定,除社保基金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外,A公司依法向汪某支付了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A公司能否就已向汪某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二、相关法律法规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医疗费用范围释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本条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具体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则是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花费的诊疗、用药、住院服务费用,且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后,可就医疗费用向第三人追偿

  • 案例索引:[某基层法院民事裁定书]
  • 基本案情:劳动者在工作中按主管领导指示为顾客修理电动车时,被该顾客撞伤头部致终身残疾,侵权人因此被判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劳动者先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并对侵权人两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裁判要点:法院审查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医疗费用是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的,即在工伤医疗费用范围内,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不可获得双重赔偿。劳动者所主张的医疗费用已被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劳动者无权再次主张医疗费用的赔偿。

案例二:劳动者获工伤保险赔偿不免除侵权人责任,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

  • 案例索引:[某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未为其雇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03万余元。后用人单位向侵权方追偿。
  •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事故损失由用人单位与侵权方按20%:80%的比例承担。法院认为,若用人单位不享有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利,独自承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损失,显失公平。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受偿并分担企业经营风险,不能因劳动者已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三:明确“医疗费用”的广义范围及非双赔项目

  • 案例索引:[某中级人民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基本案情: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七级工伤。侵权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此处的医疗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丧葬费。

案例四:劳动者获得侵权赔偿后可主张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案例索引:[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 基本案情: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柒级。劳动者与侵权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 裁判要点:法院明确,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劳动者与侵权人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五:第三人无力赔偿时,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后可向其追偿

  • 案例索引:[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
  • 基本案情: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伤,第三人负全责,后被认定为九级工伤。劳动者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判决因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执行。劳动者遂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损失。
  • 裁判要点:因侵权人无力赔偿且法院已终结执行,劳动者并未获得足额赔偿,故用人单位应在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范围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并有权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四、结论

解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本质上是在探讨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我国法院的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普遍支持以下原则: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兼得”。

  • 社会法与侵权法的功能区分奠定了“兼得”基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法范畴,其目的在于通过社会风险分担机制,及时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转嫁企业经营风险。侵权责任属于司法范畴,以“填补损害”为原则,旨在让实际侵权人承担其行为造成的全部后果。社会保险制度并无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而减轻或免除。
  • 避免不当得利是“医疗费用”单赔的根本原因:“医疗费用”等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基于“不得因一个侵权行为而非法获益”的原则,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因此,它被明确排除在可“兼得”的范围之外。

核心结论如下

  1. 可以追偿:用人单位在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造成工伤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2. 追偿范围有限:追偿范围仅限于第三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此“医疗费用”应作广义理解,通常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用药、住院服务标准的诊疗费、药费、住院服务费,以及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
  3. 不可追偿的范围: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费等不属于追偿范围。这些项目,劳动者既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也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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