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问题
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保全用人单位的财产?
二、相关法律法规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0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
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0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
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可应劳动者的申请,向人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某法院发布的保障劳动者工资典型案例
- 基本案情:某五金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225名员工数月工资。为防止该公司转移、隐藏财产,225名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遂向法院提交仲裁建议书,建议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7万元的财产。
- 裁判要点:法院受理当日即前往涉案企业,组织员工将分散的原材料、半成品集中存放于密闭仓库,确保查封财产的安全性。查封完成后,法院协同区人社局、街道办敦促企业筹集工资,最终企业在数日内完成全部工资的筹集与发放工作。
案例二:安徽省某法院民事裁定书
- 基本案情: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7,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可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故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案例三:陕西省某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基本案情: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医保局的资金款项7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以现金提供担保。仲裁委员会将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法院。
- 裁判要点: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中规范保全程序衔接的规定,现申请人已向仲裁委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为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医保局的资金款项7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并告知申请人应在裁决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将解除保全。
四、结论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充分:从国家层面的《财产保全规定》到《仲裁诉讼衔接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地方性司法文件(如北京市)亦对操作流程进行了细化,为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保全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支持。
- 司法实践存在但案例较少:虽有支持申请的典型案例(尤其多见于为保障劳动者工资的批量案件中),但总体而言相关判例数量不多。实践中更多呈现的状态是,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结束后、进入诉讼阶段才提起财产保全。
- 结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具有明确的法律正当性,且在司法实践中亦获支持。 操作路径为:劳动者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由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