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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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共有财产被执行时的权利主张路径研究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74人看过

一、研究问题

一对婚姻关系稳定的夫妻,名下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该房屋成为执行标的即将被拍卖,另一方能否向法院主张归还房屋价值的一半?若能,应如何主张?

二、法规检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法定个人财产除外)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区分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三、类案检索与分析

(一)支持在拍卖款中保留份额,但驳回排除执行请求的判例

  • 案例索引一:[某中级法院,2019]裁判要点:上诉人(夫妻另一方)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停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虽然其为共同共有人,但其权益不能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由于上诉人未提起析产诉讼,亦未协议分割房屋,故在拍卖过程中应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限。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时为上诉人保留一半的拍卖价款,执行行为不会侵害其财产权益。上诉人可在拍卖时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在拍卖款中主张分割权益。据此,驳回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分析结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但法院支持其在拍卖款中获得一半份额的权益。
  • 案例索引二:[某基层法院,2022]裁判要点:案涉房屋系原告(夫妻另一方)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协议时间晚于债务发生时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之嫌。原告以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法院明确,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原告对共同共有财产的相关权益,理应为原告保留案涉房屋一半的拍卖价款。分析结论:无论是否离婚析产,若债务发生于婚内且涉及共同财产,另一方均无法完全排除执行,但有权保留一半拍卖款。

(二)驳回分割拍卖款诉请,要求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判例

  • 案例索引:[某基层法院,2021]裁判要点: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在与原告(夫妻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驳回其要求解除查封及终止拍卖的诉讼请求。关于拍卖价款的分配问题,法院认为应在执行程序中处理,现原告诉请直接将一半拍卖价款分配给其,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分析结论:该判例提示,分割拍卖款的主张应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而非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独立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不被支持。

(三)直接确认应保留一半拍卖款的判例

  • 案例索引:[某基层法院,2020]裁判要点: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法院执行共有财产时,应当保留其他共有人的份额。虽然房产是不可分割、必须整体处置的财产,但拍卖价款具有可分性。案涉房屋已拍卖,拍卖价款中的一半应归另一方所有。法院在执行该房屋拍卖价款时,仅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半财产份额。分析结论:该判例明确肯定了拍卖价款具有可分性,法院在处置不可分割的共有房产后,必须为非被执行人的共有权人保留其份额对应的价款。

四、研究总结

综合上述法规及有限案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对于被执行共有财产的权利主张,可总结如下:

  1. 基础权利定位:非被执行人一方作为共同共有人,其权利是真实且受保护的。但该共同共有权,不足以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要求停止整个执行程序,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权益实现路径:非被执行人一方的核心权益在于主张分割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一半。实现此权益的正确路径及考量因素如下:路径一: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这是最直接、最主要的路径。共有人无须提出独立的执行异议之诉,而应直接在执行分配阶段,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并返还属于其份额的拍卖款。有利判例已明确,拍卖价款具有可分性,法院仅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半份额。路径二:提起析产诉讼。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共有人有权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执行程序中止。此路径可明确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份额(通常为各50%),但耗时较长,且需权衡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且无其他重大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婚内析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3. 关键风险与局限:诉讼请求需在正确程序提出:部分判例显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直接诉请分配一半拍卖款,可能因不属于该诉审理范围而被驳回,法院会释明应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债务性质的影响:多数支持保留份额的案例,未深究被执行人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的共有份额亦需用于偿债,无法主张保留。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婚内析产”门槛较高:若想通过析产诉讼实现权利,需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终结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非债务方,无法阻止法院对共有房屋的整体拍卖,但完全有权利、且大概率能够在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并取得房屋拍卖款的一半。最直接有效的做法,是在知晓执行程序后,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明确主张对拍卖款一半份额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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