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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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效力优先问题研究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168人看过

一、研究问题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租赁权和抵押权,在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哪个效力更高?


二、法规检索

(一)核心法律条文演变

  •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现行有效)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已失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主要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立法意旨:该规定平衡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的利益,在具体案件中视在后设定的租赁权是否对抵押权实现构成障碍,来决定其效力,是对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立场的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指引:该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租赁权的保护,但其立场与《拍变卖规定》一致,即在执行程序中,若租赁权对在先优先权有影响,仍可被涤除。

(三)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应优先适用《拍变卖规定》;
  • 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优先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三、类案检索与分析

(一)确立核心规则的最高院案例

  •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2021]
  • 裁判要点:判断标准:处理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应以两种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先租后押: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即便因抵押权实现导致所有权变动,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先押后租:租赁关系于抵押权设立后形成,或承租人未能举证在抵押权设立时已合法占有标的物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后续的权利变动。
  • 本案典型意义:本案中,承租人虽签订了租赁协议,但无法举证证明其在抵押权设立时已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故其租赁权不能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


(二)关于“先租后押”的判例(租赁权优先)

  • 案例索引一:[某高级法院执行监督案,2022]裁判要点: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晚于承租人承租涉案房屋的时间,因此,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该抵押权。
  • 案例索引二:[某中级法院物权保护纠纷案,2021]裁判要点:结合汇款记录(备注为“房屋租赁”且金额与合同一致)、公司注册地址长期未变更、支付物业相关费用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抵押权设立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且承租人已实际占有房屋。此种租赁关系不受后续抵押权影响。


(三)关于“先押后租”的判例(抵押权优先)

核心结论:多份裁判文书均明确,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 案例索引一:[某中级法院执行异议案,2023]裁判要旨:基于在抵押权设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权,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若租赁权的存在对抵押权实现有影响,法院依法涤除租赁权符合法律规定。
  • 案例索引二:[某中级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裁判要旨:买受人通过参与针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司法拍卖取得产权,属于抵押权实现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情形。承租人与原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 案例索引:[某中级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云09民终945号)裁判要旨: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后因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以房抵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典型案例:[某中级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2016]裁判要旨:对于已登记抵押财产后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程序上的例外平衡:有裁判观点指出,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不意味着在抵押权实现前必须先行涤除。法院应先行评估,若租赁权对抵押权实现无影响(如变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则可在负担租赁权的状态下拍卖。


四、研究总结

处理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核心标准为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及占有的公示状态

  1. 先租后押,且已转移占有(租赁权优先)情形:在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给承租人并完成占有的。效力:原租赁关系不受后续设立的抵押权影响。即便该抵押权未来实现并导致所有权变动,承租人仍有权继续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于此适用。《民法典》新变化:相较于已失效的《物权法》,《民法典》将判断标准从“订立抵押合同前”提前至“抵押权设立前”,并明确要求“转移占有”,强调了租赁权的公示性,有效防范通过倒签合同阻碍抵押权行使的风险。
  2. 先押后租(抵押权优先)情形: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又将财产出租的。效力:在后设立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当抵押权实现时,可能导致以下两种后果:实体上:租赁合同对因抵押权实现而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程序上:在民事执行拍卖程序中,若该租赁权的存在对在先抵押权的变现产生不利影响(如导致流拍、影响拍卖价格以致无法清偿债权),法院可依法涤除该租赁权后进行拍卖;若无影响,亦可带租拍卖,以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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