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因B公司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协议、B公司退还A公司200万元股权转让对价款。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申请强制执行,而是与B公司另行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原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200万元对价款无需退还。问:A公司在该和解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是否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PART 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相关批复(脱敏)裁判要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该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另案提起违约之诉。
PART 2 相关案例
(一)支持A公司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
案例一:指导案例119号:某公司诉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案涉《和解协议书》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相比,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析: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某公司诉某人等执行异议纠纷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执行前和解协议虽系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因其发生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涉及的争议已通过公权力予以确定,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其确定的义务具有绝对性。执行前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遮断原法律文书的效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分析:执行前和解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不影响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不履行协议时,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原文书。
案例三:某人诉某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执行前和解协议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另一方无法以该协议对抗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排除执行,除非协议已全面履行完毕且各方对效力、内容无争议。
分析:执行前和解协议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协议全面履行完毕的除外。
案例四:某人诉某人股权转让纠纷案(某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执行前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发生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由该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影响法院立案执行。
分析:执行前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可另行起诉,但不阻碍强制执行。
案例五:某公司诉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执行前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普通民事协议,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当和解协议未得到真正履行时,债权人既可以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也可以申请继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该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应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障碍。
分析:执行前和解协议不影响判决书效力,不阻碍申请强制执行;可另案起诉。
案例六:某人诉某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执行前和解协议不能视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一方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另一方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分析: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七:某人诉某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在诉讼程序外形成的,并未得到司法确认,不能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即便执行前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反悔再申请强制执行原裁判,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分析:执行前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仍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支持A公司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A公司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未找到不能申请的相关案例。
PART 3 结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主流判例,执行前和解协议(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生效裁判文书经国家公权力确认,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债务人必须依据生效文书履行义务。因此:
A公司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存在,不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申请。
和解协议一般不能直接对抗强制执行。除非经审查,该和解协议已全面履行完毕,且各方对协议效力、内容无争议,部分法院可能据此终结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但亦有法院认为即便履行完毕,仍可申请强制执行。主流观点认为,和解协议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能阻却执行。
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若被执行人认为执行前和解协议已履行或应替代原判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审查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同时,当事人可基于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综上,在本案情形下,A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和解协议不能当然对抗执行;B公司如主张协议已履行或应继续履行,需通过执行异议或另案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