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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等于完全胜利,面对消极执行如何进行监督:消极执行的监督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440人看过

一、案件背景

被执行人饲养了200头羊,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告知,活物无法采取执行措施,消极执行不采取执行措施,针对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有何监督方式?

二、焦点问题

  1. 法院对活物是否无法采取执行措施?
  2. 法院消极执行不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监督方式?

三、适用法条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04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

(1)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

(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

(3)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减少传统来人来信方式信访。

第六条 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

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经解释说明,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第十一条 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以及本意见所规定的执行监督程序,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四、问题分析

01 法院对活物是否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没有排除活物作为法院执行标的可能,只要该“活物”在性质上未涉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3条所规定的八种情形。在本案中,并未出现该条所述的八种情形,因此应当认为案涉“200头羊”属于《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扣押的动产。

相关案例:

敖某、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案【(XXXX)内XX执复X号】

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王某系列案件过程中,将保全的羊只及孳息清点变卖,得款783,700元,张某提出代管保全的羊只期间支出相关费用28万元。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敖某、刘某、牛某、勾某、闫某复议申请,维持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XXXX)内XXXX执异X号异议裁定。

02 法院消极执行不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的监督方式?

1. 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无正当理由告知其法院无法对活物采取执行措施,这一说法于法无据。因此,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案例:

绥中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XXXX)辽XX执复XXX号】

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XXXX)辽XXXX执恢XXX号执行裁定书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称,法院消极执行、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中止执行本案,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1.执行工作不积极主动,对异议人敷衍推脱;2.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裁定中止执行,以执代审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某县人民法院(XXXX)辽XXXX执恢XXX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恢复(XXXX)辽XXXX执恢XXX号案件的执行。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无法支持。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某公司向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法院(XXXX)辽XX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恢复(XXXX)辽XXXX执恢XXX号案件的执行。

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对执行数额有分歧为由中止执行程序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均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2.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2017年《民诉法》的法条,内容与2021年新《民诉法》第223条相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据上文论述,本案中的“200头羊”属于《执行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该“可供执行的财产”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就有的。因此,自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财产没有执行完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案例:

张某与重庆市某县妇幼保健院工程欠款纠纷执行案【(XXXX)渝XX中法执提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妇幼保健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XXXX)酉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某妇幼保健院支付张某工程款本息合计902,707.30元。一审判决生效,某妇幼保健院未自觉履行义务,张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资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但因当地政府出面干涉,执行法院迫于无奈只有召集申请人进行协调,在被执行人单位支付部分案款后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在立案执行后的近一年内,以这种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案款仅37万元。

申请人张某对执行进度不满意,于2010年10月开始向国家信访总局、重庆市委、重庆市高院信访要求加大执行力度。申请人张某于2010年10月15日向重庆某中院书面申请提级或指定执行,重庆某中院于同年10月21日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前限期执结。执行法院在期限内未执结,申请人张某于2011年4月25日再次向重庆某中院申请提级执行。

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从工程竣工,经过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已历时6年之久。此类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础建设而引发的涉政府债务案件若长期不能执结,不仅影响法律权威和法院形象,也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本案虽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但执行法院因受地方干扰而多次解除执行措施的事实客观存在,申请执行人的大部分债权未能受偿,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申请人变更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2021年新《民诉法》第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2020年《执行程序解释》第12条)的规定,据此,重庆某中院于2011年6月15日裁定提级执行。

提级执行后,法院立即采取了责令报告财产、核查被执行人单位资产、冻结银行账户(专用资金户未予冻结)、责令提出履行计划与方案等执行措施,并将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张某。重庆某中院在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案情、协调具体执行事宜,并明确指出本案系因修建事业单位办公楼而产生的债务,要求某县政府妥善处理因基础建设投资而形成的债务,调剂或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经多次协调,某县政府同意先行调剂资金偿还本案债务。在此基础上,重庆某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妇幼保健院通过财政调剂资金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将余欠工程款本息计73万元如期支付给申请人张某,本案至此全案执结。

03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2021年新《民诉法》第216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同时,在《监督规则》第2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监督申请的事项,即:“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上述论证中,本案执行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因此,虽然执行申请人根据《监督规则》第1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根据该规则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其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对异议裁定和复议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否则人民检察院将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监督规则》第30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应向作出最终有效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04 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所谓“信访”,在本案中体现为执行信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信访意见》)的规定,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产生不服的理由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因此若采取执行信访方式解决问题,则属于“执行实施类信访”。

关于申诉信访的方式,根据《执行信访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通过人民法院的来访接待窗口线下信访”“书信邮寄”“互联网申诉”及“远程视频”等方式申诉信访。

相关案例:

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信访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2021))

张某与李某、庞某仲裁执行案,2020年12月,案涉不动产经拍卖成交。此后,被执行人亲属李某1与法院联系,称其之前出过买房款,故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法院不能要求其腾退,态度强硬。而后,同系被执行人亲属的张某1、李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房产承租人。异议审查期间,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腾退工作。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买受人韦某信访称其认为本案存在消极执行问题,要求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腾房。法院考虑到买受人孕晚期的特殊身体、心理状况,与其多次进行恳切沟通,充分释明本案因程序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的客观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宽慰,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

2021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1、李某2的复议请求。租赁权阻碍消失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力求以最短时间、最小伤害、最好效果完成案涉房产的腾退工作。经调查,案涉房产的实际占用人为被执行人的父母,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被执行人父亲患有癌症,强制腾退风险较高。同时,李某1在与法院沟通过程中多次表示,如果强制腾退,其也不会善罢甘休。为妥善解决纠纷,保障各方人身财产安全,法院有针对性地作出尽可能以劝说主动腾退为主、强制腾退为辅的基本工作方案。一方面,法官多次前往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并与实际占用人及被执行人沟通,晓以利害,分析主动腾退的好处及强制腾退的风险。另一方面,立即启动强制腾退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强制腾退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制定包含腾退后安置场所、物品运输、警力、医疗、消防、罚款、拘留等强制腾退预案,张贴强制腾退公告,以强制腾退的威慑力为辅助手段。

同时,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申请执行人对实际占用人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表示理解与同情,主动减免一部分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促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实际占用人愿意主动配合腾退,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将案涉不动产交付至买受人手中,实质化解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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