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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学历证书,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工资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48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员工A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A正常领取了工资。一段时间后,A离职。离职后,公司查明其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或伪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公司遂要求员工A返还部分已支付的工资,并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类案分析
1、电商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入职某电商公司,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书》,约定李某担任广告创意总监,税后月薪8万元。李某在合同中填写的学历信息为“硕士”,《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也填写为“硕士”,并提供了相应毕业证书。数月后,李某离职。电商公司事后发现,李某实际学历为中专,认为其采用欺诈手段,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遂诉至法院,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多拿的工资。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李某在合同中自行填写“硕士”学历并签名确认,其主张已口头告知公司真实学历但未能举证,故认定其存在隐瞒真实学历的事实。鉴于招聘岗位为广告创意总监,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公司甄选聘用者及确定薪资的重要指标,李某的欺诈行为足以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而签订月薪8万元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据此,法院支持公司要求李某返还其在职期间多发放的工资。
实务分析:
本案体现了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或工作经历,若该信息是用人单位决定录用的关键因素,则构成欺诈,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将发生改变,不再依据原合同约定的高额薪酬,而是参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者基于无效合同获得的高于市场标准的工资差额部分,应向用人单位返还。
2、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入职某酒店管理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金某在应聘时填写学历为“本科”,但其实际学历为“大专”。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申领居住证时填写学历为“大专”,用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在申领表上加盖了公章。后公司以金某虚报学历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工资。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申领居住证时已知晓金某的真实学历,但其不仅未对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反而在第一份合同到期后与金某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该续签行为表明用人单位对金某的实际工作能力是认可的,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对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该判例揭示了用人单位“明知”行为对案件定性的关键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学历造假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甚至以实际行为(如续签合同、正常发放薪酬)表示认可,则视为用人单位以其行为确认了劳动合同的效力,放弃了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返还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的默示或放任,将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四、类案裁判意见梳理
在分析类案中法院对“学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裁判意见后,可以总结出以下裁判要点:
1、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支持无效的观点: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或资格有明确要求,劳动者为获得职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基于此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法院通常会支持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支持无效的观点: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未对学历作出明确要求,或在发现劳动者学历造假后,仍以续签合同、正常发放薪酬等行为表示认可,则可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的认可,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有效。
2、关于工资的支付与返还
支持返还的观点: 在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欺诈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不再依据原合同约定,而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者已获得的超出该标准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返还数额的计算方法(如参照同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差额)负有举证责任。
不支持返还的观点: 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或虽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以行为予以追认,则劳动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对价。
3、关于用人单位请求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因欺诈行为给其造成其他损失的(如招聘成本、商业机会损失等),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该损失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损失金额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赔偿请求因举证难度较大,获得支持的案例相对较少。
五、本案争议分析
本案中,员工A入职某公司时存在学历或资格证书造假行为,离职后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部分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判例,分析如下:
1.从劳动合同效力角度分析: 首先需要判断公司的招聘要求。如果公司在招聘时对相关学历或资格证书有明确要求,而A的造假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录用决定,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A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公司招聘时未作明确要求,或在知晓造假后未及时处理甚至续签合同,则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2.从工资返还角度分析: 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A在无效合同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应再依据原合同约定的高额标准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应参照该公司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A的合法所得。A在原合同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若超出该法定标准,超出部分构成其因欺诈行为所获的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要求返还。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则A有权保留其已获得的全部工资。
3.从诚信原则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学历、资格证书是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专业能力的重要依据,虚假陈述严重破坏了劳资双方的信任基础。但是,法律在否定欺诈行为的同时,也保护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因此,即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仍有权获得与其实际劳动价值相匹配的报酬,而非完全丧失所有工资权益。
综上,本案的处理关键在于查明公司招聘时的具体要求,以及公司在发现学历造假后的行为表现。若公司能证明招聘要求明确且对造假事实不知情,则其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超出同岗位标准的工资差额,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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