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1710******

  • 执业机构: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特许人违反“商圈保护”之后果分析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82人看过

一、案件事实

      黄某跟B公司签署了品牌加盟协议书(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其中黄某加盟B公司的早教项目,约定在山东招远市区范围内B公司给黄某给予商圈保护,但是B公司于3个月之后在招远市又跟章某合作,特许章某开设店面。黄某以B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1. 黄某承租店面对店面进行装修投入的50万元装修费;2. 黄某承租店面三年,因B公司违约与房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向房东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

二、核心法律问题

(一)黄某是否可以主张确认其与B公司签署的品牌加盟协议书(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已解除?

1. 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黄某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

(二)黄某是否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违约损害赔偿款,包括对店面进行装修的50万元装修费的损失以及与房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向房东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的损失?

1. 上述款项是否属于黄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2. B公司是否可以预见其违约会造成黄某上述损失?

三、相关法律法规

01

针对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针对违约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03

其他辅助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司法判例

01 某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6日,某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与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太阳能公司许可新娘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可在中国境内将太阳能公司已注册使用的商标用于生产并销售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家用消毒柜、厨房用不锈钢水盆四种产品及其包装及宣传资料。该许可为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

2015年12月30日,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指派的工作人员共同发现了不同用户使用的燃气灶上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并且贴牌上注明“由太阳能公司监制,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太阳能公司、制造商为某燃具有限公司”等字样,并由公证人员拍照记录。

此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多次以邮寄方式向太阳能公司寄出《律师函》以敦促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均因收件人地址不详未能投递。而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又收到太阳能公司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载明由于新娘公司拒付第三季度许可使用费100万元而构成违约。2016年5月,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律所向太阳能公司送达了《律师函》,希望在太阳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合同存续。未得回复。

之后,太阳能公司向法院诉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违约。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反诉太阳能公司违约,请求太阳能公司赔偿商标许可费180万元,太阳能公司为推广某品牌厨卫产品而损失的费用(包括参展费、书刊广告费等)共48万余元,为某品牌厨卫产品而损失的物料及成品费17万余元、厂房租金28.8万元以及展厅装修费9.9万余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以及诉讼费。

(二)法院观点

1.太阳能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导致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独占使用许可的权益,致使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太阳能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不能实现独占使用许可的权益,应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180万元。同时应赔偿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主张的参展费及展位装修费、广告费、微信公众平台费用、损失的物料及成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厂房租金等共计70万元损失。

02 某商行、王某1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原告王某1与被告某商行签订《某品牌防盗门加盟代理合同书》,约定某商行授权王某1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在某市某区内经销某品牌防盗门,并给予商圈保护。

2018年8月23日,王某1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约定王某1承租张某某位于某市某区某户网点房。王某1承租涉案房屋后,进行了装修。2018年11月,王某1发现案外人李树茂在某市某区某家居附近开了一家同品牌防盗门的专卖店。王某1与某商行经营者王某2沟通,王某2承认因工作失误,在授权给原告后又授权给案外人为该品牌防盗门某区总代理。

王某1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某品牌防盗门加盟代理合同书》,并判令某商行、某门业返还原告品牌代理费5000元、样品货款31398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含房租50000元、装修费1671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工人工资26400元、经营损失500000元,以上共计743500元,但原告在本案中只主张200000元),共计236398元。

(二)法院观点

1.被告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与某商行签订的《某品牌防盗门加盟代理合同书》、并返还品牌代理费5000元、样品货款31398元,于法有据。

2.本案原告为经营涉案防盗门而租用了涉案房屋,并进行了装修,2018年11月原告发现某区出现另一家专卖店,致使其店铺不能正常经营,被告应对原告花费的房租与装修费损失进行赔偿。

3.某商行违约导致王某1与其签订的涉案《某品牌防盗门加盟代理合同书》不能继续履行,而王某1装修其承租网点的费用已发生实际支出,且王某1支出的装修费并不能形成归属于王某1的资产,则王某1因经销某品牌防盗门发生的装修费支出不能继续为王某1带来收益故而已实际构成王某1的损失,某商行应予赔偿。

03 赵某某诉某家私销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某家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私公司”)有持续十六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2014年2月16日,家私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协议期限届满,如家私公司未提出书面变更异议,则视为协议自动延续。”

2014年9月,家私公司向各办事处发出通知,通知推进新品上市、制定优惠政策,并与赵某某签订“2015年度商务年会货单”,载明订货金额300万元,经销商为赵某某。双方又签订“2015年度商务年会新品专区推广经营意向协议书”,就推广产品的种类、经营面积、装修补贴、优惠政策、保证金等事项达成协议。

赵某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对其经营的某品牌专卖店进行装修,其中地板、装饰品摆件等部分装修材料来源于家私公司,上述装修费用共计花费20万余元。赵某某为宣传其专卖店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共支出广告费40余万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该专卖店分别与多名客户签订订货合同,均收取7000至2万余元不等的定金,均约定一个半月左右的送货时间。

2015年1月15日,家私公司向赵某某发出“取消经营权通知”,称某市某区专卖店在取得某品牌授权系列产品的特许经营权期间,经营管理效果未能达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要求或标准。此后,赵某某就此回函称其专卖经营权是经家私公司依法授权所得,经营期间不存在任何违背协议的行为,不认可家私公司单方通知取消授权的行为,并要求家私公司与其妥善协议终止专卖经营权,并结算退还其应报销的广告费、应退还的赔偿金、订货押金等费用。

赵某某诉称家私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单方停止向赵某某供货,并送达“取消经营权通知”,该行为构成对协议书的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5万元、客户投诉损失3万元、广告费损失5万元、装修费损失1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保证金5万元、订货保证金1万元、区域保证金1万元、订货返利45万元、“罚款”3.6万元、预付货款3万元,按照60万元总价接收赵某某尚未销售的全部库存商品。

(二)法院观点

1.特许经营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经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于2015年2月15日因约定期限届满而终止。期间家私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无效。

2.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基于16年来双方的稳定合作关系,且双方在合同约定期届满前三个月所签订的订单总额达到379万元,且赵某某承诺对门店进行装修,家私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误导赵某某认为“协议书”到期会当然续约。赵某某支付的装修费和广告费与之后实际经营的期限相比明显失衡,故家私公司理应适当分担部分赵某某基于会与家私公司续约而对门店进行装修和为某品牌打广告的费用。

3.对家私公司违约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进行了安排。

五、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01

黄某是否可以主张确认其与B公司签署的品牌加盟协议书(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已解除?

一、 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一) 双方之间的品牌加盟协议书(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成立且有效

根据本案案情,黄某与B公司双方均未对合同的效力存疑,且也不存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成立且生效的品牌加盟协议书(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二) 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和第583条的规定,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B公司与黄某签订商业特许续经营合同,约定黄某加盟B公司的早教项目,B公司给予黄某在山东省招远市范围内的商圈保护。所谓“商圈保护”,即指在加盟商单店经营地点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特许人不能同时开设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另一家加盟店或者直营店。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除非被特许人同意,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在本案案情中没有特别提及双方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做一般情况论。而且本案中提到黄某与店铺房东之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对店铺租期为3年,可推知黄某与B公司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期限应不少于3年。

然而,B公司在3个月后在招远市又跟章某合作,特许章某在招远市开设店面,违反了双方对于商圈保护的约定

(三)B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从前述判例可看出,违约方违反商圈保护或与其性质类似的独占经营许可的行为会导致守约方的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会构成根本违约。其理由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由于特许人享有的经营资源较为固定,不同被特许人获取的资源趋于相同,此时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竞争便难以避免。

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加盟商经营地的特定地域范围内,是否有其他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该单店加盟商产生竞争的加盟店或者直营店的存在,会直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加盟的决定,因此特许人一旦违反商圈保护,会导致实质上不合理地剥夺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独占利益,且该违约是特许人故意为之,其能够合理预见到该违约行为对被特许人的损害结果。

结合本案,黄某与B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在B公司指导下使用其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并且合理期待其经营能排除同品牌经营者在招远市内部的竞争而取得利益,一旦该区域出现同品牌的合法竞争者,极大可能会对黄某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该商圈保护的对价也应当被认为包含在黄某向B公司支付的商业特许经营费中,特许人是否对被特许人有商圈保护的义务对在被特许人对特许费价值的评估,以及是否会选择加盟的决定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认为合同中对商圈保护的约定属于合同的实质性约定。更甚者,B公司在3个月后就在招远市又与章某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章某在该范围内适用B公司的品牌经营。结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的性质,B公司该行为会导致黄某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就会遭受到B公司违约行为持续且长期的损害,该损害部分的价值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价值的大部分,实质上剥夺了黄某可以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也是违反合同实质性约定的行为。且在本案中,不难推知B公司该行为是故意为之,黄某无法期待其将来能够依约履行。因此,应当认为B公司的违约行为会导致黄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达。

二、 黄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即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上一部分的论述,可知B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黄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B公司违约授予章某特许经营权时即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另外,本案例中并未提及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届满的情形,因此黄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02

黄某是否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其对店面进行装修的50万元装修费的损失?

一、 黄某的损失与B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黄某与B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是加盟并开设附有B公司商圈保护的店面以求盈利。而B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给予商圈保护”的内容,这会直接导致黄某即使开张店面后也会遭受到章某的竞争压力,大大减损其盈利机会。因此,黄某认为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达,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与店面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换言之,如果B公司不存在另行特许章某在招远市开设店面的违约行为,黄某可以依约定在招远市独家开办B公司品牌的早教项目类门店,就不会解除店面的租赁合同,亦不会使50万装修费付诸东流。所以,应当认为黄某的损失与B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  黄某对店面进行装修的50万元装修费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自己的处境。上述相关判例对于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对违约方请求因信赖违约方之承诺所负担的相关经营场所装修费的赔偿均得到支持。

结合本案案情,B公司与黄某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基于黄某在招远市的“商圈保护”的行为,足以使黄某信赖自己能够占有B公司品牌的早教项目在招远市的独家经营。黄某基于此信赖,而租赁用以经营的店铺并对其进行装修。而B公司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造成了黄某因信赖其会守约而负担损失。因此,应当认为黄某对店面进行装修投入的50万元装修费属于信赖利益损失。

三、 B公司可以预见其违约会造成黄某上述损失

按照商业惯例,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资格之后,为了盈利以及填补特许经营费等因此支出的成本,会利用该特许经营资格在约定的范围内开设营业场所。

在本案中,黄某承租店面并对其进行装修是符合商业惯例的。B公司在违约之时也应当意识到授予黄某特许经营许可之后3个月,黄某会对营业场所的设置和装修做一系列安排。因此,应当认为B公司可以预见到其违约会造成黄某对店面进行的装修投入的损失。

四、 黄某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其对店面进行装修的50万元装修费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第577条、第583条的规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守约方黄某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与可预见性规则,结合上述对B公司支出的50万元装修费的认定,应当认为该部分装修费为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B公司在为违约行为之时可以预见的该部分损失。因此应当认为黄某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对其店面进行装修的50万元装修费的损失。

03

黄某是否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其与房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向房东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的损失?

一、 黄某的损失与B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黄某与B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是加盟并开设附有B公司商圈保护的店面以求盈利。而B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给予商圈保护”的内容,这会直接导致黄某即使开张店面后也会遭受到章某的竞争压力,大大减损其盈利机会。因此,黄某认为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达,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与店面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换言之,如果B公司不存在另行特许章某在招远市开设店面的违约行为,黄某可以依约定在招远市独家开办B公司品牌的早教项目类门店,就不会解除店面的租赁合同,亦不会因此负担5万元违约金。所以,应当认为黄某的损失与B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  黄某因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向房东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上述相关判例对于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对违约方请求因信赖违约方之承诺所负担的相关经营场所租金的赔偿得到支持。

结合本案案情,B公司与黄某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基于黄某在招远市的“商圈保护”的行为,足以使黄某信赖自己能够占有B公司品牌的早教项目在招远市的独家经营。黄某基于此信赖,对涉案店铺进行租赁以作为营业场所。而B公司之行为构成违约,造成了黄某因信赖其会守约而负担损失。

另外,即使黄某没有解除或无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是在其正式营业之后发现B公司违反“商圈保护”的约定,亦应当认定支出的该部分租金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且该部分3年期的租金在数额上是远超过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所负担的违约金的。因此,应当认为黄某因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所负担的5万元违约金也应属于信赖利益损失。

三、 B公司可以预见其违约会造成黄某上述损失

按照商业惯例,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资格之后,为了盈利以及填补特许经营费等因此支出的成本,会利用该特许经营资格在约定的范围内开设营业场所。

而在本案中,黄某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承租店面是符合商业惯例的。B公司在违约之时也应当意识到授予黄某特许经营许可之后3个月,黄某会对营业场所的设置做一系列安排。因此,应当认为B公司可以预见到其违约会造成黄某对店面进行租赁投入的损失。

四、 黄某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其与房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向房东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第577条、第583条的规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守约方黄某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与可预见性规则,结合上述对B公司因与房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的认定,应当认为该部分违约金为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B公司在为违约行为之时可以预见的该部分损失。因此应当认为黄某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其与房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向房东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的损失。

六、结论

根据前文论证,得出以下结论:

1.黄某可以主张确认其与B公司签署的品牌加盟协议书(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已解除。

2.黄某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其对店面进行装修的50万元装修费的损失。

3.黄某可以请求B公司给付其与房东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向房东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的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