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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A、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马鞍山市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A、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6民初216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AX,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马鞍山市某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AX、B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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