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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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15年5月8日、5月20日、2019年8月1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7万、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5%;2017年4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约定的利息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实际履行到2019年2月4日。之后便不再支付利息。事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要本息。但被告一再推脱,至今未能给付。因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利息。故此,现要求被告按照法定的月息2%给付下余未清偿的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清偿所借原告现金350000元,利息66500元,本息合计416500元。2019年9月4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偿完毕日止。
原告刘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四份借条一份;
3、转账凭证一份;
4、转账手续等。
被告李XX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刘XX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XX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元)借款人:李XX2015年5月8号。”;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告刘XX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XX现金柒万元整借款人:李XX2015年5月20日。”;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刘XX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XX现金拾五万元整借款人:李XX2017.4.6日。”;于2019年8月18日向原告刘XX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XX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李XX2019.8.18”。被告借款后支付2015年5月8号借款80000元、2015年5月20日借款70000元、2017年4月6日借款150000元三笔借款的利息至2019年2月4日,下余本息至今未还。2019年8月18日的借款50000元的借款本息,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416500元,并自2019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李XX向原告刘XX借款共计350000元属实,有借条为凭。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原被告在聊天中被告对利息予以认可,但是原告主张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5%、3%支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故应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9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8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劼,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2年南阳市优秀律师,2016年中国法学会优秀刑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