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民事|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免责条款、二审胜诉
代理律师:何明贵 律师(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湘 31 民终 ***号
基本案情:周某驾车与原告车辆相撞,交警认定周某全责。原告车辆为新车,购置仅 2 个月、行驶 2127 公里,维修费用占车价三分之一,主张车辆贬值费、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共计 19860 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16000 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免责条款有效、贬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代理要点:何明贵律师代理后提出,本案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可回溯的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原告车辆属于特殊新车,贬值损失、交通费、鉴定费均为实际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内赔付。
法院审理认定: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对周某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共计 16000 元,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