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民事|合同纠纷、竞业限制、平等就业权、合伙退伙纠纷
代理律师:何明贵 律师(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湘 31 民终****号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刘某曾系窗帘店合伙人,刘某退伙后,原告要求被告丁某(刘某配偶)出具保证书,约定永久不得从事窗帘业务,否则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后原告以二被告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代理要点:何明贵律师代理后提出,案涉保证书主体不适格,丁某并非合伙人,不受退伙竞业约定约束;保证书无任何补偿、无期限,限制他人永久从事窗帘业务,侵犯平等就业权与自主择业权,违背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院审理认定:一审、二审均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保证书因剥夺劳动者就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举证不足,其违约金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案件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