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甲X与乙某为夫妻关系,共生育五名子女:丙X、丁X、戊X、己X、庚X。甲X夫妇生前在某社区自留地范围内建设房屋一套。2022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编号为一号。在征收过程中,该房屋被登记在丙X之子辛X一人名下,辛X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戊X、己X、庚X认为该房屋系父母遗产,应向所有继承人分配补偿权益,遂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戊X去世,其配偶及子女作为转继承人参加诉讼。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应诉,围绕房屋所有权归属、法定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最终法院确认原告各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法律问题
(一)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被告辛X主张案涉拆迁房屋系其本人出资建设,归其所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资建设记录或施工人信息等权属证明。原告主张房屋系甲X夫妇生前所建,并提供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出具的证明,证实戊X等人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指挥部提出异议,主张该房产权属存在争议。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认定案涉房屋归甲X夫妇生前所建并拥有所有权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作为夫妻遗产处理。
(二)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
甲X夫妇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子女继承。甲X夫妇共生育五名子女,依法均等享有继承权,即丙X、丁X、戊X、己X、庚X各占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因丙X、丁X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丙X的子女辛X、壬某代位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丁X的子女癸某、子某代位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三)转继承的认定
戊X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戊X的配偶丑X、子女寅某、卯X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转继承权,各继承戊X百分之二十份额中的相应部分。
(四)遗产分割后拆迁补偿权益的分配
房屋被征收后,原房屋所有权转化为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包括安置房屋或拆迁补偿款。各继承人对原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相应转化为对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份额。法院确认各原告对辛X名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载明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各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为后续权益分配提供了明确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辛X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权属证明或出资建设事实,结合指挥部出具的证明,认定案涉房屋归甲X夫妇生前所建并拥有所有权具有高度盖然性。甲X夫妇死亡后,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丙X、丁X、戊X、己X、庚X作为子女依法均等享有百分之二十的继承权。丙X、丁X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代位继承相应份额。戊X在诉讼期间死亡,其配偶及子女转继承其份额。
判决:确认原告各享有顺序号〇〇二七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载明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论证房屋所有权归属、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法律适用,成功为原告确认了遗产份额,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启示
(一)拆迁房屋权属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在拆迁房屋权属争议中,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出资建设记录、施工合同等证据,仅凭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被告主张房屋系自己建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定房屋归被继承人所有。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与适用
代位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继承。转继承适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份额。本案同时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律师准确区分并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
(三)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不影响继承权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戊X在诉讼期间去世,但其继承权已经发生,并不因死亡而消灭,其继承人有权继续参与诉讼并主张权利。
(四)拆迁补偿权益的继承属性
被征收房屋属于遗产的,其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包括安置房屋或补偿款,属于遗产的转化形态,仍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有权要求确认对拆迁补偿权益的份额,并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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