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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居间合同纠纷中中介费的认定标准——律师代理中介公司成功追索居间服务费”

发布者:陈孝东|时间:2026年08月07日|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24年6月12日,原告甲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方)促成被告乙某与案外人程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140万元,双方各支付总房款1%的居间费用。合同签订后,程某支付了中介费14000元,但乙某一直拒绝支付。甲某公司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14000元及利息。乙某辩称:其一,与其对接的中介胡某已从甲某公司离职,无权代表甲某公司;其二,居间服务合同未加盖甲某公司公章,合同未成立;其三,甲某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居间服务,不应收费。律师团队代理甲某公司应诉,围绕居间合同成立、职务行为认定、已履行主要居间义务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最终法院认定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乙某支付中介费9000元(部分扣减)及利息。

法律问题

(一)居间服务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乙某提交的《居间服务合同》未加盖甲某公司公章,但甲某公司提交的合同已加盖加盟店公章,且胡某在签约前已为乙某提供了介绍房源、实地看房、协商价格、草拟合同等居间服务,乙某接受了服务并支付了定金,应认定居间合同成立。

(二)中介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胡某自2018年起在甲某公司工作,自2021年10月起在甲某公司海河加盟店任职,甲某公司也为胡某缴纳了2019年至2023年的社保。虽然2023年6月后的社保由其他公司代缴,但甲某公司当庭认可“胡某的行为是我公司的一种职务行为”。结合胡某长期在甲某公司从事中介工作的事实,法院认定胡某的行为系代表甲某公司的职务行为。

(三)居间服务费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甲某公司促成了乙某与程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完成了主要的居间服务,乙某应支付相应报酬。但甲某公司未协助办理后期的房款支付、未提供资金监管账户、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法院酌情扣减部分中介费用,认定乙某应支付9000元。

(四)加盟店签约的法律效力

甲某公司海河店系甲某公司的加盟店,是甲某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虽乙某辩称加盟店并非甲某公司分公司,但加盟店模式系甲某公司内部的管理方式,甲某公司亦认可胡某加盖加盟店公章的行为,不影响甲某公司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原告名义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已为被告提供了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被告亦接受中介服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该《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胡某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系代表原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已完成主要居间服务,但未协助办理后期房款支付、未提供资金监管账户、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等,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酌情扣减中介费用,认定被告应支付中介费9000元及利息。

判决:被告张运民支付原告中介费9000元及利息。

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论证居间合同成立、职务行为认定以及已履行主要居间义务等核心问题,成功为中介公司争取了居间服务费,体现了律师在合同纠纷中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论证。

启示

(一)居间服务合同不以盖章为唯一成立要件

居间服务合同的成立不以盖章为唯一要件。即使合同未加盖中介公司公章,只要中介人员已实际履行了居间服务的主要义务(如介绍房源、实地看房、促成签约等),且委托人接受了服务,居间合同即告成立。中介公司在主张居间费时,应注意保存履行居间服务的证据。

(二)中介人员的职务行为认定标准

判断中介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综合考量该人员是否长期在该公司工作、是否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公司是否为其缴纳社保、公司是否事后追认等因素。本案中,胡某长期在甲某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当庭认可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法院据此认定职务行为成立。

(三)居间服务费可因服务瑕疵酌情扣减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即有权主张居间服务费,但如果中介人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义务(如未协助办理过户、未提供资金监管等),法院可酌情扣减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应全面履行居间服务义务,保留服务过程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服务瑕疵导致居间费被扣减。

(四)加盟店签约的法律效力

加盟店系中介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加盟店以公司名义签约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客户以“签约方为加盟店而非总公司”为由拒付居间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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