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向某起诉主张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3万余元及利息,同时以王某、何某、向某三人系实际挂靠合伙人为由要求三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主张唯一管理人员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何某、向某委托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易阳春律师代理出庭抗辩三人系建筑公司项目工作人员、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签字结算属职务行为,聊天记录及沟通内容仅为协助协调非债务加入,原告无证据证明三人系实际施工人或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易阳春律师意见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何某、向某为建筑公司员工,分包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判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37000元及分段计算的LPR利息
本案明确建设工程领域班组负责人签约时应认清合同相对方,仅凭项目负责人签字、日常催款沟通或推测挂靠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个人连带责任,主张债务加入须有书面或明确意思表示。易阳春律师紧扣职务行为性质与债务加入举证门槛,成功为三名项目管理人员阻断不当个人连带债务,警示项目管理人员规范履职留痕,也提醒实际施工人、班组务必在签约阶段锁定真实债务人。
易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