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阳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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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班组诉总包及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被驳,易阳春律师助总包建筑公司一审全额胜诉免予连带付款

发布者:易阳春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7-13

律师观点分析

某木工班组负责人先与自然人签订模板分包合同进场施工,后某劳务公司进场后与其另签分包合同继续施工。该班组以完成工程量总价660余万元扣减已付后欠付236万余元为由,起诉要求该劳务公司及总承包人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总承包人委托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易阳春律师出庭应诉,主张总承包人非合同相对方、未承诺连带、未与班组建立任何分包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且原告主张结算依据不充分。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易阳春律师意见,认定总承包人既非班组的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债务加入或连带承诺,不承担付款责任劳务公司仅对其进场后签订分包合同对应的施工阶段承担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前期工程量及过渡期工程量或主体不适格或证据不足不予全部支持已付款经核算高于劳务公司应付金额,故驳回原告对该劳务公司及总承包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明确总包企业将劳务合法分包后,未与下游班组直接签约或未书面承诺连带的,不因现场管理行为当然承担付款责任,合同相对性仍是建工欠款追责基石。易阳春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与举证分配规则,成功为总包企业阻断不当连带债务,警示班组承包人签约时锁定真实债务人并妥善保存结算凭证,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520********2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1510520********26 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