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泥工班组承接某棚改项目19标段泥工劳务由挂靠人李某分包施工完工后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二百一十八万余元挂靠人仅支付部分款项,经易阳春律师介入促成班组与劳务公司A公司、挂靠人签订三方调解协议,约定A公司及挂靠人在收到上游总包工程款时分两期优先支付剩余款项,A公司收到上游执行款后以仅应在实际收到的19标段净得款范围内担责、应扣减六冶公司代付工人工资二万一千元为由上诉要求大幅调减付款金额。班组继续委托易阳春律师应诉主张调解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承诺优先支付且在前案自认连带、上游款项已到位付款条件成就、代付工人工资已在核算中扣减或应据实认定。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三方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承诺收到上游款项优先支付班组工程款且在前案明确愿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符合民法典债务加入要件上游工程款已强制执行到位付款条件已成就,仅对六冶公司代付四名工人工资二万一千元予以扣减。最终改判A公司与挂靠人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近79万及自2025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签署三方调解协议承诺优先支付班组款项且自认连带的可认定为债务加入不得以内部挂靠关系或上游到账不足对抗付款义务。易阳春律师前期精准锁定调解协议条款固定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二审有力驳斥上诉人限缩解读并促成代付工资据实扣减帮农民工班组实现实质胜诉回款警示总包及劳务公司审慎签署付款承诺,违诺须担责。
易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