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建筑公司承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洋房及车库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解除协议约定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未核定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结算价,2021年解除协议确认前期应付保证金、赔偿款及暂估工程款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月利率0.5%计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前案已判决发包方支付部分工程款475.7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将结算书邮寄送达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收后始终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完成结算。建筑公司委托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易阳春律师起诉主张欠付结算尾款529.656124万元及按月0.5%计算的违约金、确认529.656124万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发包方承担律师费4万元。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易阳春律师意见认定发包方签收结算资料后未按承诺在两个月内完成结算且长期未提异议依约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结算总价1308.656124万元,扣减已付进度款279万元、解除协议后付款24.3万元及前案已判付475.7万元,判决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529.656124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逾期利息建筑公司在529.656124元范围内对该洋房及车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另支付律师费4万元、负担大部分诉讼费。
本案明确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逾期不核且不提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报价时,法院将严格适用该默示条款保护施工方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承包人务必留存邮寄、签收及对方确认证据锁定送件时间。易阳春律师紧扣解除协议结算默示条款与签收事实组织举证,成功为建筑企业锁定高额欠付工程款并保住优先受偿权,警示发包方怠于审核结算将承受不利推定后果。
易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