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木工班组长承接内江某地产项目四期木工劳务后,与上一手包工头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五百一十五万余元。班组长起诉要求包工头付款并主张某建筑劳务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王某、何某、向某三人系实际挂靠合伙人、违法分包人,应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总包方及开发商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王某、何某、向某及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易阳春律师出庭应诉,主张三人系公司员工、偶尔代付系职务行为,公司仅将劳务再分包给包工头,与班组长无合同关系,从未作出债务加入或挂靠的意思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三人系实际施工人或存在合伙挂靠关系。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及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采纳易阳春律师意见,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王某、何某、向某存在挂靠关系或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仅以代付和员工身份不能推定连带责任,全部驳回对建筑劳务公司及前述三人的诉讼请求,仅判包工头个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二审补判鉴定费由包工头承担。
本案明确建设工程领域仅凭项目负责人代付或员工身份不能推定挂靠或连带债务,主张公司人员承担连带责任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挂靠、债务加入或共同侵权。易阳春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与举证分配规则成功为建筑公司及三名管理人员阻断不当巨额连带债务警示项目管理人员规范履职留痕,也提醒班组承包人签约时务必锁定真实合同相对方。
易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