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席XX诉被告刘XX、丁XX、刘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席XX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XX、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各承担1450元(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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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席XX诉被告刘XX、丁XX、刘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席XX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