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诉被告李X、杨X,第三人杨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冯XX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XX负担(已交)。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诉被告李X、杨X,第三人杨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冯XX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