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11日,向某驾驶川AS2K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锦江区牛沙北路XXX号门前处时,与陈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同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1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44天。陈某某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47603.65元。2013年1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委托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并对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陈某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同年2月21日,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作出鼎城司鉴(2013)临鉴字第194号、195号两份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分别为:陈某某颈部活动受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10%-15%。事故发生后,向某垫付陈某某医疗费33037.65元,并支付陈某某住院期间43天的护理费5160元。2013年1月18日,向某另向陈某某之夫余西林支付鉴定费1000元。陈某某因本次事故受损的自行车定损金额为15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财险锦城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某(被告)支付垫付款28485.88元。二、陈某某(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某(被告)返还垫付款6101.93元。三、驳回陈某某(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1元,由陈某某(原告)负担500元,向某(被告)负担281元。
二审审理中,陈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法临2013-4148《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某颅脑损伤后遗轻度神经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双手肌力下降属九级伤残。陈某某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其伤残程度加重,并要求按该伤残等级对其进行赔付。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4年1月14日出具的法临2013-4621《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2012年10月11日交通伤对陈某某颈椎损伤后果的参与度为60%,对陈某某颅脑损伤后果的参与度为100%。陈某某提交该证据拟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在其损伤中的参与度问题。3、鉴定费发票两张,合计1600元。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赔偿款5421.94元。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某垫付款33964.74元。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第三人(含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就此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向某驾驶川AS2K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已对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某、某某财险锦城支公司均无异议,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确认。陈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的各项费用,予以支持。向某、某某财险锦城支公司依据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应按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比例由双方分担,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在陈某某的损伤后果中的参与度问题。经审查,交通事故发生后,在陈某某、向某、某某财险锦城支公司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分别对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以及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认了陈某某的颈部活动受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及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10%-15%的鉴定结论。虽然一审中陈某某不认可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关于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论,认为参与度应为100%,但其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而其二审中提交的由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系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作,不具证明力,故本院对陈某某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在其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00%的主张不予支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在确定向某赔偿陈某某相关赔偿费用时的参考依据。对于向某应赔偿陈某某的相关费用,既要考虑向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又要考虑陈某某自身存在疾病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认定。综合上述情况,本院酌情确认陈某某的相关赔偿费用,由向某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律师心得】
1、对于本案二审的判决,蔡律师是持支持意见的。车方虽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伤者的损失却是多因一果造成,车方仅应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法官酌情在区分各自的原因的基础上对于损失进行分担。法院的判案也是依据鉴定意见,如一审。二审法官在考虑本案的特殊案情的基础上,对于损失进行调整。
2、伤病关系、参与度这些涉及法医鉴定。法医是如何判定的呢?蔡开剑律师曾在某司法鉴定中心实习过,对于伤病关系的鉴定还是有一定的判断能力。首先,就要看伤者的身体条件,笔者普经代理过保险公司的一个案件。伤者因交通事故把牙齿磕一下,出了点血。事故大约两个半月后上医院要求一次性的拔除5 颗完整的牙齿加3颗半截,某个司法鉴定机构就以交通事故造成8颗牙齿缺失为由,鉴定为十级。拿到伤者病例,笔者发现:伤者患者有严重的牙周炎,正常人有 28-32颗牙齿,而本案的伤者就仅剩上述5颗完整的牙齿和3颗半截,其他的全是假牙。于是笔者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最后评定伤者不构成伤残。
其次,伤者的具体伤情。比如上年级的伤者颈椎和腰椎本身就有严重骨质增生或椎间盘突出,身份已经相当脆弱,相当于一个花瓶,平时没有外伤倒也活动自如,一个轻微的震动完全可能破坏这种平衡,造成严重的后果。笔者曾代理过一个近40岁的体力劳动的女性伤者,出租车在一条比较窄的路上调头倒车的过程中,把伤者撞倒。但凡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司机在此时的车速肯定较慢,所以外伤当地也较轻。伤者当时也没有太严重的外伤,还可以站起,行走,但到晚上腰痛就特别利害了。在来所里咨询我时,她还可以扶拐行走。当时,我看片子显示伤者受伤当时的MRI就有比较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有点开始要压迫脊髓了,所以我就告诉他,就其当时的情况可以评定9到8级,但是其自身情况存在20-40%的参与度。我们也是通过交警队委托,评定的9级,参与度20%。因为预防针打在前面,伤者和家属都比较满意。
3、伤者不要有:我受伤,我最大的思想!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很多伤者都会有,我受伤了,所以责任全部是没有受伤方的。我不仅要治事故造成的病,我治高血压、糖尿病等的费用都要没有受伤方或保险公司赔;或者我所有的损失,只要和本次事故扯得上关系的,都要没有受伤方或保险公司赔,这是不对的。对于交通事故,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法院、保险公司都是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
4、律师在接受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委托时,不要以为这种案件属于常规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就可以大意。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多,每个项目都有其特定的标准,只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