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个条款呢?
第一,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的具体体现。
多数人(非大众)的意见在很大部分的事情中是较为合理的。从诉讼对抗的角度,律师能够在证据认证和法律适用方面能够能说服了多数人,本身就能够说明更具有合理性。当我们的诉求符合大部分人的理解时,我们的代理工作可能会相对较为容易,但也绝对不能认为我们肯定胜定了。理由如下,
第二,“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列宁。
(啊?原来是列宁讲的,我今天第一看到。)作为一个代理人,因为一个案子的判决的胜负符合此前的预估的话,律师大都能够接受。把本身可能会输的案子赢了,律师会将这视会一件极开心的事情,但在阴沟里面翻船,那就会很郁闷。法官不是神,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证据组织和庭审表现等方面,如果不能得到合理安排,且又遇到对方是高手的话,法官完全是可能被蒙蔽的。所以说没有一个案子是轻松加容易的。看似会败诉的案子,如果对方没有律师或者律师处理不得当,还是有机会赢的。
第三,审判委员会功能大。
通常情况,合议庭由单人数组成,实践中一般为3人。如果各方意见实在差距过大,而案件又比较复杂的,当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时,要提交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作为多数人的意见,审判组必须无条件服从。极个别的公开的判决书会写上,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判决如下:”意思就是,这个锅,我不顶。
第四,有不同意见要记录。
不说,就是默认!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