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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31——回避制度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17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什么意思?就是你有理由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办理你的案子,然后要求换一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哇哦,原来这么多理由可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员回避啊。

实践呢?我律师怎么知道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与上述人员存在特定关系。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申请的;否则申请了,也不会成功。

我在某地级市的某区人民法院还是申请成功一件的。案子是在四川省高院申诉成功,发回审理的。原承办法官仍然作为合议庭成员。整个申请回避的过程,有点像最近很火的那个刑事回避的案子。我们庭审开始之前先交书面申请回避,我们也提前与承办沟通了申请回避的想法。开庭后,审判长有意直接往下走流程,我们插入要求回避。审判长开始是直接口头否了。当事人和律师都十分坚持,于是其中一位合议庭成员提议休庭讨论一下。可能合议庭觉得这是发回的案子,程序上还是不应该存在瑕疵。他们回来后,宣布由于我们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的决定权在院长,所以大家就先回家啦。再次收到开庭传票,就换了合议庭组成人员。

如果自己存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情形,还是要给自己律师讲的。不然有道理的案子,最终都可能会被认为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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