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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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29——合议庭的审判长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171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的审判长就是坐最正中的那位。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而且办理案件有数量要求,这样可以为全院、全庭起到示范作用,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水深水浅只能走过的人才能体会到。法院对于法官领导提出要求经常参加实际办案,就是要让领导不能脱离司法实践。而想到律师中的某些领导律师长期脱离代理工作的一线,往往对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欠熟悉,给到当事人的建议可能脱离的现实司法的实际,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在年轻律师面前充老资格,反而引起新律师的反感,而不自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我们开合议庭时,经常看到坐中间的审判长往往不是发言最多的,主要是判决书由合议庭评议,承办法官书写。谁写谁负责。自己没有问清楚,下不了判决,自然是要复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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