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这个法条是讲到:合议制度和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原因一:人多力量大、人多好办事,全面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原因二:相互监督,防止个人武断和权利滥用。
合议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适用于一审、二审、重审和再审。另一种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院外面的普通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为人正派……的党员和群众)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这种只适用于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七)制作裁判文书;(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主要审理以下案件: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2.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非诉案件除外。3、督促程序的案件。就是小案子,不要麻烦那么法官。法官也很忙。之前我们讲过,独任制为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哦。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讲,如何区别呢?
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基本上都是一个法官审的独任制,常见的除非公告送达的案件,还有就是超期的案件(部分地方的法院对此免疫)和确实争议非常大、容易起严重争议的案件。一般由主办法官加两个人民陪审员(常见)或者一个法官一个陪审员(少见)或者两个陪审员(豪华庭)。
其他案件都是三个以上单数法官坐在法庭上。